前几天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联合发布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文件中提出加计抵减的概念,乍看一眼名称跟加计扣除类似,但政策规定及实际操作是有区别的,千万别搞混了,下面跟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吧。 例:甲公司是一家方便面生产企业,2019年4月从乙公司(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小麦,乙公司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税额3万元,本月生产方便面将小麦领用。 会计处理: 收到原材料时: 借:原材料 94 领用原材料时: 加计扣除进项税额: 税务处理: 根据39号文第二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比一般规定的9%扣除率,再加计1%的扣除率。 根据申报表填表说明,加计扣除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由于服务业依然执行6%的税率,而且购买降低税率的货物或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税负并未降低,为了更好享受减税红利,39号文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主体: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计算方法: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来计提抵减额,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不能计提抵减额,如果进项税转出了,也需要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核算管理: ①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②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③当纳税人进入增值税申报界面时,系统将提示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具体规定,并告知纳税人如果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可以通过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来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甲公司是一家培训机构,提供培训服务,2019年4月该公司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全部属于允许抵扣的且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假设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及上期留抵等情况,计算4月的增值税加计抵减额及应纳税额
会计处理:
计提时: 抵减时: 注: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最终以官方口径为准。 结转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7 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文件规定:第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增加加计抵减相关栏次。第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实际抵减额取自附表四中“加计抵减情况”的第6行第5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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