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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会计处理建议

 昵称14741375 2019-04-18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文件行文意思,销项税额优先抵扣进项税额,再抵减10%的“加计抵减”,因此,加计抵减不可以简单理解为进项税额,并且加计抵减与进项税额要分开核算,文件对核算做了要求:“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根据这一核算要求,对于加计抵减的账务处理,首先得分借方与贷方来讨论。

假设,某符合条件现代服务业企业,当期进项税额100万元,可以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0万元。

这一万元可以抵减销项税额,但是要与进项税额分开核算,建议新设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那么,这10万元贷方如何处理,我建议做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该笔业务基本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0万元

  贷:其他收益  10万元

另外,为了核算清楚在当前增值税核算体系下的业务,能体现清楚加计抵减金额的计提、抵减、余额等信息,举例如下

善美智公司2019年4月份销项税额10.5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金额1万元。

月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为0.5万元,当月计提加计抵减额1万元可以用于实际抵减0.5万元,期末余额0.5万元就是加计抵减结余金额。具体分录: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1万元

  贷:其他收益  1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0.5万元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2019年5月,善美智公司进项税额20万元,销项税额25万元,不考虑加计抵减应交增值税5万元。上月加计抵减余额0.5万元转到当月,本月可以计提2万元加计抵减,可抵减金额2.5万元当月可全部抵减,抵减后应交增值税=25-20-2.5=2.5万元。

计提: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万元

  贷:其他收益  2万元

实际抵减: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  2.5万元

应交增值税(增值税加计抵减2

报表列报:“应交税费—增值税加计抵减”借方余额实际上是未来能抵减增值税的利益流入体现,符合资产定义,在编报时建议重分类为资产项目,如果预计短期内能得到抵减,填列入“其他流动资产”项目,预计超过一年能获得抵减,列报到“其他非流动资产”。

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3/187498.shtml

转载自中国会计视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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