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的方式包括:家庭承包和其他承包方式(例如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下面分别就此两种承包方式在承包期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解析。解析结果可能超出你的预期。 一、家庭承包方式中约定承包期的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节第二十一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实务中应当注意,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方面的原因,不少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土地承包期限短于上述法定期限。甚至在合同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承包方仍然继续使用所承包土地,但已经无合同依据的情况。那么土地承包合同约定期限短于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如果期限已经届满且土地承包方仍然继续承包土地的,该土地将属于何种法律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据此,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就土地承包期限发生争议的,承包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延长其土地承包期限。而我们从土地发包方角度而言,其无权按照短于法定期限的土地承包期限履行合同。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土地承包形式仅限于家庭承包方式。对于非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的土地承包并不适用上述承包期限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实务中不少人对此存在误解。 例如,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刘某、三河市段甲岭镇某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某村委会所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属于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是针对家庭承包方式的规定,本案承包土地纠纷不适用该规定。现刘某承包的土地合同期限已过,某村委会有权利收回土地并重新发包。【参考案例: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10民终2706号民事判决】 在上述案件中,土地承包方式为非家庭承包方式。刘某无法以家庭承包的理由向发包方村民委员会主张延长承包期限。在承包合同已经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有权依法收回。 二、其他土地承包方式中约定承包期的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此种土地承包期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对于超过承包期,承包方继续使用承包土地,发包人未提出异议的处理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类比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按照不定期承包合同处理。即便如此,由于土地承包的特殊性,直接按照不定期租赁规则划分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容易导致承包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有鉴于此,任何一方在此时需要解除不定期承包合同的,均应当提前告知相对方并预留一定的缓冲期。而对于土地承包方而言,在此类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对方续签合同,防止因未续签导致中途解约带来土地经营投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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