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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丈夫打的借条上签字 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神州国土 2019-04-19

    □ 冉冰洁

    丈夫的债务,妻子一定要跟着偿还吗?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王某给付原告王某某、刘某、李某欠款8万余元。

    原告王某某等三人经营羊呢布生意,自2015年至2016年2月,被告王某在原告处购买羊呢布陆续欠下货款130639元,被告王某为三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还款48000元,尚欠82639元。经索要未果,三原告遂起诉被告王某夫妻二人还款,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共同经营。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条系被告王某出具,王某某等三原告主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亦无证据证实欠款系二被告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且被告王某之妻亦未事后追认该笔欠款,故三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之妻共同偿还欠款的主张,未获支持,由被告王某一人负担。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该解释第三条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在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签字的情况下,若债权人要求未举债签字的夫或妻一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债权人应承担证实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的证明责任,或者提供证据证实该笔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本案中,被告王某为原告王某某等3人出具的借条上只有王某一人的签名,并无王某妻子的签名。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等三人也未提交证据证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亦无证据证实欠款系二被告共同生产经营所欠,且被告王某之妻亦未事后追认该笔欠款。于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法院对王某某等3原告要求被告王某之妻共同偿还欠款的主张不予支持,并作出了由被告王某一人负担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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