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持股平台的选择上,公司制持股平台与有限合伙制持股平台都很常见,相对于前者有限,合伙比较年轻,两者也有一定差别,本讲解针对初创企业仅抛砖引玉,简单陈述持股平台的选择,以后将进一步分析二者区别。 在有限合伙企业里面,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出资比较少,但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管理企业,是主要出资人,仅承担有限责任。所以有限合伙可以做到风险隔离。 如果是公司制持股,主要通过股权比例优势、委派董事或者决策分红权分离的手段实现控制,比较复杂。而有限合伙控制企业比较简单,仅需少量出资即可。 从税收上将,有限合伙也比较方便筹划。 从管理上讲,公司制平台管理相对麻烦,有限合伙手续简洁、管理灵活,可自行约定分配方式权利义务等等。 2.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 万元人民币资金通过认购增资的方式取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权(详情见附件)。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 。 (注:以工商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九条 合伙经营期限 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为合伙企业成立之日。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的,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可以延长。 第四章 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及缴付期限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关资料 {!-- PGC_COLUMN --}第十三条 亏损分担: 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六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 合伙事务的执行 1.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刘倩为本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人发生变更的,全体合伙人应签署修订后的合伙协议。 2.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并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人执行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亏损和民事责任由合伙企业承担。 3.执行合伙人的权限和责任如下: 3.1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3.2决定本合伙协议的修订和补充; 3.3决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向执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或第三人转让、减资退伙(以下统称为“退伙”)事宜; 3.有限合伙人未经执行合伙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则执行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限合伙人应当退伙: 4.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4.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5.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5.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5.2法律规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3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4及5的情形下,对合伙人的退伙决议应当书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时,执行合伙人有权对该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如下规则进行计算:。 第十七条 非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事由,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换。 第八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中发生争议的,各合伙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有关方应向合伙企业所在地的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执行合伙人在经营期限内或其届满时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的清算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最后附送各有限合伙人认购 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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