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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时效如何认定

 激扬文字 2019-04-21

【案情简介】

孙某为某公司员工,自2010年1月1日入职,月工资5000元,但公司一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孙某因为与部门领导发生矛盾,于2015年1 月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孙某于2015年3月1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00元。

【争议焦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多少个月?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案例分析】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能够要求的双倍工资最多支持11个月。

关于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问题,就双倍工资的性质而言,双倍工资中的一倍为正常的劳动报酬,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劳动关系未终止的,劳动者随时可以提出,劳动关系终止的,诉讼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另一倍不属于劳动报酬,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针对二倍工资中属于惩罚性赔偿金的一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具体到本案中,孙某2010年1月1日入职,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日即2011年1月1日起算一年,即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止。本案中孙某2015年3月1日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其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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