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断雪,谷雨断霜”,今天是二十四节气的第六个节气—谷雨,也是春季最后一个节气,谷雨源自古人“雨生百谷”之说,同时也是播种移苗、埯瓜点豆的最佳时节,农作物得到良好的生长。 “正好清明连谷雨,一杯香茗坐其间”,小编整理了近期大家普遍关注的农产品加计扣除税收问题,让我们在谷雨时节一边品着新茶,享受这最后一抹春色,一边解除对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疑惑吧! 谷雨麦挑旗,立夏麦头齐 问题一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按照10%扣除进项(即: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种类有哪些?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凭证种类有: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这里的销售发票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萌萌 注意: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问题二 根据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A企业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那么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企业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应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谷雨雨,蓑衣笠麻高挂起 问题三 B企业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四 C企业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那么2019年4月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 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因此,2019年4月1日以后,如果企业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为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 谷雨花大把抓,小满花不回家 问题五 D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比例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统一按照1%加计抵扣,不再区分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问题六 E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的原则,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需要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来源:厦门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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