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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裁判规则(以广深地区为例)

 飯饭飯 2019-04-24

裁判规则总结:抚养费以定期给付为主,当事人欲请求抚养人一次性给付,需举证证明其具备一次性给付的条件和能力,主要包括其现有财产状况及工作收入情况。若被抚养人多次向法院就抚养费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抚养人是港澳台或外国人士以及其他若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后将存在无法支付的可能性,则可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同时(抚养人存在其他债务人),判决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自由意识日益强烈,越来越多的夫妻在面对婚姻问题时选择了以离婚作为解决方案。而离婚不只是两个人的事情,其背后通常牵扯到孩子的利益,其中最为重要的利益之一就是抚养费。一般来说,抚育费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也可以主张一次性给付。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来看,其只是笼统的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那么该条款中的有条件一次性给付具体指什么,仍有待裁判者自由裁量。鉴于此,笔者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为关键词,将管辖法院限制于广州、深圳地区(笔者工作生活地点),在无讼上进行案例检索,经过阅读及筛选,总结以下几项裁判规则:

(一)请求人需举证证明存在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必要性,即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后将存在无法支付的可能性。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周某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义务。现无证据证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周某的经济状况在与被告离婚之后发生了重大变化,具有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的必要性,亦无证据证明被告若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以后将存在无法支付的可能性。涉案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应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被告确认未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至2016年9月的抚养费,据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2000元(14个月×3000元)。(详见(2016)粤0305民初11237号)

(二)申请人曾多次向法院就抚养费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故从有利于被抚养人成长及保障其权益的角度,判决抚养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陈某乙作为陈某甲的父亲,有抚养陈某甲的义务。原审判决根据物价水平变动及双方情况,综合酌定陈某乙每月负担陈某甲抚养费2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某乙称其年龄较大、重新就业困难、无生活来源,无力负担陈某甲抚养费及不能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015)穗越法执字第9628号案所得的执行款项足以支付陈某甲抚养费,故陈某乙有能力支付陈某甲的抚养费。鉴于陈某甲多次向法院就抚养费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故从有利于陈某甲成长及保障其权益的角度,原审判决陈某乙一次性支付陈某甲的抚养费并无不当。因此,陈某乙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陈某甲上诉要求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2800元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详见(2017)粤01民终641号)

(三)抚养人长期居住于境外或身份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居住缺乏稳定性,可要求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1.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以及深圳的生活消费水平,法院酌情判定被告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考虑到被告系香港人,无法保证会在深圳长期居住,且被告名下有两套深圳房产,应有足够的支付能力,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被告应一次性支付小孩从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共计54万元(2500元×12个月×18年)。(详见(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669号)

2.上诉人主张其每月工资为5000元,但其并未提交劳动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其前述主张,此外,上诉人是外资企业××××数码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收入应包括工资、分红等内容,故上诉人主张按其每月工资5000元的标准计算抚养费,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叶某虽然在浙江农村生活,但其目前已经年满四岁,该阶段幼儿应当接受学前教育,原审认定抚养费每月2000元符合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孩子的实际需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调低抚养费数额,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抚养费支付方式的问题,因上诉人为外国公民,其在中国境内工作居住缺乏稳定性,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审认定上诉人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详见(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842号)

(四)要求抚养人一次性给付抚养费,需举证证明抚养人具备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条件。

1.两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经本院调解确定抚养费为每人每月300元标准。但自2002以来全国居民日常消费性支出增幅较大,两原告在生活、教育方面的支出均较2002年有所增加,原定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理应适当予以增加。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失业的事实,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的实际收入状况,故本院参考2014年度全省国有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并结合两原告目前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以及两原告所在的河南省居民日常生活支出水平,酌情将两原告的抚养费金额调整至每人每月800元。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有条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故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本院不予支持。(详见(2015)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26号)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的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刘某未能举证证明黄某的收入情况,且其亦在上诉状中曾陈述黄某的收入为每月1500元,其自己的收入为每月6000元-7000元,故原审判决根据双方收入的情况酌定黄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婚生女黄某某的抚养费并无不当。刘某主张原审判决酌定抚养费过低,要求黄某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刘某还主张黄某应当一次性支付至孩子18岁时的全部抚养费,本院认为,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刘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黄某具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条件,故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详见(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92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法定代理人谭某在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谭某抚养,被告应在离婚后于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年满18周岁。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考虑到被告的经济条件不佳,其目前确实没有能力一次性支付高额的费用,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详见(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84号)

(五)抚养人存在大笔债务,说明其不具备一次性给付的经济条件,除非申请人另有证据证明其具备一定经济条件。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的规定,除非朱某某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朱某甲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否则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而本案中,双方均确认朱某甲尚有100多万元债务未予偿还,朱某甲没有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虽然房屋拍卖款现存放于高要市人民法院,但该款系他案的执行款项且尚不足以全额执行,故朱某某主张以本案判决来对抗生效判决的执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详见(2016)粤01民终8612)

编辑/杜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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