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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有写利息,借款人不按时还款的,可以主张利息吗?

 胡开盛律师 2020-03-15

法律知识要点:民间借贷中,并不是每笔借款都会约定利息,这些不约定利息的借款中,大多是发生在亲朋、同事等熟人之间,一般是小额临时性资金救济,所以这些借贷大多没有约定利息。但是,没有约定利息不代表借款人都会按时还款,也有不少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借人起诉法院,要求借款人还款的,出借人是否可以主张利息?按什么利率标准主张呢?下面笔者来说说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面的法律条文内容看,如果借贷成立时未约定的利息的,出借人可以从借款人逾期还款之日主张利息,利率标准为按年利率的6%计算利息,这个标准与普通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标准差不多。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是双方意思自治的表现,法律给予尊重。但是出借人逾期还款的,借款人已经构成违约,逾期后是属于非法占用出借人的资金,因此从逾期之日起应当支付相应的利息。

实务中,还应当注意的是计算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问题,起算的时间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双方约定还款日期的,从到期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二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能证明什么时间主张还款的,从该日期开始计算逾期利息,如果不能证明主张还款的时间的,则从起诉之日起计算。

实务案例分享:原、被告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原告共计借款41000元给被告,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并支付逾期之日起的资金占用利息,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才诉称:原告之前在被告公司上班,因资金周转困难提出向原告借钱,借款金额共计41000元,借款期限是2016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1月28日止,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借钱给被告之后,被告就从公司把原告开除,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原告陈某才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410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据为证,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现被告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清偿借款本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从2016年11月29日起开始逾期还款,原告主张从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综上,法院审理判决:被告郭某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陈某才清偿借款本金41000元;被告郭某海向原告陈某才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6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

律师点评

该案中,陈某才是被告郭某海所在公司的员工,二人应当是熟人关系。原告陈某才借款给被告,共计41000元,双方约定有还款日期,但未约定利息。因此,到期未按时还款的,原告陈某才无法请求借款期内的利息,但是从逾期之日起请求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得到法院支持。

好了,以上就是本节的内容,如果读者朋友在阅读的过程中,有任何的疑惑,可以直接给笔者留言,共同探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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