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7)兵02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曾用名周蔚宁,男,1988年出生。 辩护人殷某,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出生。 辩护人吴某,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新疆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年◑◑月15日作出(2017)兵0203刑初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7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晓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及辩护人殷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吴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 ◑◑◑◑年◑◑月至7月,被告人周◑◑利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硕夏尔托热镇(24团)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被告人马某某挪用公款220万元,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贷款人许某1、王某1不知情的情况下,于◑◑◑◑年◑◑月14日、15日在农行信贷c3系统中,变更其二人的贷款收款方式,将二人在农行二十四团支行各贷的30万元,共计60万元转账到由被告人周◑◑控制的巴州润百年农资有限公司账户中。随后被告人周◑◑将60万元通过转账或多次倒账,陆续转出借给他人使用或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中被告人周◑◑于◑◑◑◑年◑◑月15日转账给马某某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借款人许某1、王某1《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各一份,证明:借款人许某1、王某1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兵团支行于◑◑◑◑年◑◑月14日、5月15日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尾号分别为6007、6071,借款期限和借款金额均为12个月和30万元整。借款提取及还款账号尾号分别为8519、5814。 2.借款人许某1、王某1贷款发放通知单及借款凭证各一份,证明:◑◑◑◑年◑◑月14日、5月15日,借款人许某1、王某1各自贷款30万元,共计60万元,均以“受托支付”的方式发放到巴州润百年农资有限公司账户,公司账号尾号为1342,贷款发放通知单上均有经办人员周◑◑、经办部门负责人章某的署名,借款凭证上除上述两人署名外还有赵某的审批署名。 3.巴州润……(本文书还有17263字未显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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