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下文背景资料所述,A公司收到股东投资款,但未修改公司章程也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能确认实收资本? 背景: A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目前主要从事农村电商业务。 2016年10月,A公司与B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C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D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及其他股东签署增资协议。本次增资以投资人认购A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对A公司进行股权投资,新进股东合计取得A公司增资后全面摊薄基础上合计3.1399%的股权。A公司同意在协议签署日后将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3428710.00元增加至13863168.00元。 股东B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应支付的认购对价为人民币2000万元,以人民币15.7985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其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股东C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投资支付的认购对价对人民币2000万元,以人民币15.7985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其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股东D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的认购对价为人民币1500万元,以人民币11.8489万元认购公司注册资本,其余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截至2016年12月31日,A公司陆续收到B、C和D投入的资本,但根据获取的最新的工商档案显示,A公司收到的这三笔增资款尚未完成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且A公司未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决议,尚未修改公司章程。 解答: 工商登记不是确认实收资本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在2014年3月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实收资本”已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的情况下。实收资本的确认日期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日期: (1)被投资公司股东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决议,并修改公司章程; (2)新股东的出资协议已经签署并生效; (3)增加实收资本和变更股权结构所需的外部审批(如需要)已经获得;(4)股东已经实际完成了出资的缴纳,包括将货币出资缴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将非货币出资完成财产权转移手续,且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出资要件的规定。 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未作出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决议,尚并修改公司章程;上述已收到的投资款应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在A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后确认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 来源:《计学撮要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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