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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堂——如何理解“入户抢劫”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5-06

刑法课堂——如何理解“入户抢劫”

重要知识

刑法对“入户抢劫”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刑法理论对审判实务对“入户抢劫”进行了限制解释,以期实现罪刑相适应。不仅仅是对“户”的范围进行了限制解释,对“入”也进行了限制解释。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盗窃、诈骗等财产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因访友办事等原因经户内人员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实施抢劫,或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转化为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分析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1181号》

秦红抢劫案——被允许入户后临时起意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的,能否认定“入户抢劫”?

被告人秦红到唐从波家找唐从波,见只有唐从波母亲苏凤兰和二个小孩在家,便要求在其家中休息,苏凤兰答应了被告人秦红的请求,被告人就到唐从波家寝室休息。后被告人秦红趁苏凤兰外出之机,将其存放在枕头下的一部黑色直板手机揣进口袋。

接着当被告人秦红将从箱子里窃取的1060元现金清点完毕,正欲揣进自己口袋之时,被外出回来的被害人苏凤兰发现并抓住,被告人秦红用力强行挣脱,并在唐从波家堂屋捡起一根木棒和亮出一个带黑花点的布绳,对被害人苏凤兰以进行殴打和捆绑相威胁,从而阻止被害人苏凤兰的追赶,并将现金和手机拿走逃离现场。

本案被告人秦红以访友为目的,在征得被害人同意后进入其家中,在被害人家中休息时,乘被害人外出之机实施的盗窃行为,因被害人发现而已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犯罪,但其行为不宜认定为“入户抢劫”。“入户抢劫”不等于“在户内抢劫”。

——相关内容来源于《徐光华讲刑法案例2019》,经整理后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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