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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可否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19-05-06

此前,我们曾经讨论过这样一个问题《个人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可以征收流转税吗?》虽然标题是针对流转税,其实都是说的是营业税。营业税讨论清楚了,增值税的结论应该是一致的。但是,还有一个小伙伴留言,营业税都废止了,你讨论他有什么用?其实这个同学可能没有注意到,我们的讨论正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再审判例。耿宝建审判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09号中谈及关于公民个人将资金借与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并取得利息收入是否属于应税劳务问题时也明确指出,公民个人将资金借与单位或者其他个人并产生较大数额利息收入的,即属于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

我们今天在这个基础上需要讨论,如果今天对公民个人将资金借与单位或者其他个人产生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是否可以适用增值税的起征点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标准。

2019年3月15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以《让减税降费实打实、硬碰硬地落地——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为主题开展在线访谈活动。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张卫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有关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在回答一个网友提出的“如何理解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这个问题时,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张卫是这样解释的:按次纳税和按期纳税,以是否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作为划分标准。凡办理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为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都可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除特殊规定外,则执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有关规定,每次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达到500元的则需要正常征税。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建议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按照张卫副司长的这个解释,总局并不主张完全剥夺自然人纳税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标准的资格。自然人纳税人可以通过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者税务登记来适用免税。不过税务机关似乎并没有公开透明的流程来满足自然人纳税人的类似需求。对于取得利息收入的纳税人,是不是非得要求其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呢?利息和一般应税销售行为的区别在于其本身就是按照时间周期计算的,按月结息、按照季度结息、按照半年度结息、按照年度结息,其实最容易实现其按期纳税。

我们从耿宝建审判长的在裁定书中的表述来看,他也主张个人取得利息收入适用起征点或者免税标准。在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背景下,允许自然人个人适用起征点或者免税标准,确实是一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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