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业主以住在一楼为由不交电梯维护的物业费。物业多次催收无果后,都会选择将该业主告上法庭,最终法庭也会判决支持物业的诉讼请求。 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业主,应当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对于共有部分的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等费用分摊,原则上按照业主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予以分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不享有权利为由,主张放弃承担相应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具体到电梯维护费用上来看,电梯作为共有部分的公共设施,其维护费用当然需要由小区业主共同分摊。一楼业主不能以不使用电梯为由不交这笔费用,楼上业主也不能以不坐楼梯为由不交这笔费用。毕竟,物业公司可以抗辩,你住一楼难道就不会上楼串门?你说走楼梯就不会偷着乘电梯? 《最高院关于物业纠纷的解释》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我猜是一刀切地方便收取物业费用,要是人人都说不乘电梯,那电梯维护费用由谁承担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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