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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已转让但未过户的车辆

 神州国土 2019-05-10

    □ 古孟冬

    近年来,随着汽车的普及,二手车交易市场也随之红火。但在二手车买卖过程中,很多买车人为了节省费用或嫌手续繁琐,往往忽略了车辆过户环节,不仅会因卖车人反悔卖车而发生纠纷,特别是遇到卖车人被作为被执行人后,该车还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落个钱车两空的结局。

    2016年8月,陈先生在省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看中一辆雷克萨斯汽车,经与车主李某反复讲价砍价,最终以19万元成交,并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在拿到全部车款后,李某即将汽车交付给了陈先生,但为了图省事,陈先生并未要求李某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但令人想不到的是,2017年6月,陈先生买下的雷克萨斯汽车被法院扣押,原因为李某曾向王先生借款120万元,到期后其不仅没有归还,甚至到后来一直下落不明。对此,王先生提起诉讼,法院作出缺席判决,要求李某偿还王先生120万元借款及利息。该案进入到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人员将李某名下的雷克萨斯汽车扣押。

    面对这一突发遭遇,陈先生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车是其从李某处花19万元购买的,有汽车买卖协议为证。依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陈先生认为其拥有该车所有权,遂请求法院中止执行,将车辆归还。

    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车辆虽然已由李某出卖给陈先生且已实际交付,但陈先生在占有该车辆后长达一年之久的时间内,未办理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其存在重大过错。 据此,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陈先生的执行异议申请。

    说法

    虽然《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也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本案中,陈先生与李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并将汽车实际交付后,因图省事,陈先生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要求李某配合其办理过户手续,其存在过错,不得对抗强制执行债权人即特定情形下的善意第三人王先生,故此法院有权对涉案车辆采取强制措施。

    在二手车买卖较为普遍的当前,为了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办案法官借助本案提醒购车人,购车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车辆所有权的转让登记,避免出现法院等有权机关对车辆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时,购车人因未办理车辆登记手续而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从而给自己带来钱车两空的巨额损失。同时,购车人在购买车辆时最好到有资质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咨询,并到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该车相关信息,有无相关权利瑕疵,切不可贪图省事、便宜,否则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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