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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报: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民事调解书,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儒雅的八爪鱼 2019-05-14

第89期

案件情况介绍

【案例名称】张美云与朱忠民、田礼芳第三人撤销诉讼纠纷案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

【案件编号】(2016)苏03民终4817号

【裁判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决日期】2017年8月7日

【裁判要点】

1、债务人与案外人通过另行提起的虚假诉讼获取调解书,并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且不实际执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2、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案件事实】

2014年7月7日,被告朱忠民起诉被告田礼芳要求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7月16日法院查封了被告田礼芳的房产,双方于2014年7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2253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田礼芳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田礼芳未按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被告朱忠民未在短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直至2015年11月9日被告朱忠民才申请强制执行。

2014年5月6日,原告张美云起诉田礼芳、仝太银要求归还借款本息299621元,7月23日法院查封了被告田礼芳的房产,法院经审理于7月31日作出(2014)云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田礼芳、仝太银给付借款本息295525元及相关费用。因田礼芳、仝太银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张美云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原告张美云得知被告朱忠民已先行查封房产,且在田礼芳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朱忠民既不解除查封也不申请强制执行,鉴于房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查明了借款20万元的来龙去脉,并调取了相关汇款、取款、银行流水等证据。二审法院对被告朱忠民与被告田礼芳之间的借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借据上指模存在瑕疵。

原告张美云曾于2014年11月14日对被告田礼芳、朱忠民提起撤销之诉,后撤回起诉,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云民撤初字第0005号民事裁定,准许张美云撤回起诉。

法院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1、根据司法鉴定结果,结合庭审中两被告前后陈述不一致、履约证据不足、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等,法院不能认定借款本金20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为完整、真实存在。

2、被告朱忠民在调解案件中进行虚假陈述,被告田礼芳进行虚伪自认,应当认定两被告之间的诉讼为虚假诉讼。

3、原告张美云的债权因被告行为无法得到实现,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4、两被告在调解案件中和本案一审、二审程序中存在恶意串通提供瑕疵证据、隐匿相关证据的行为。综上,法院认定原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侵害原告张美云的利益,应当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

律师说法

一、构成虚假诉讼的一般要素

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2016年6月10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对虚假诉讼一般包含的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虚假诉讼还要与恶意诉讼相区别。两者的区别在于:1、虚假诉讼参与方是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一般都是一方当事人;2、虚假诉讼是双方当事人合谋或恶意串通,恶意诉讼是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行为,并不存在合谋的情形;3、虚假诉讼侵害的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侵害的是诉讼相对方的合法权益;4、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事实、证据纯碎子虚乌有,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恶意诉讼一方滥用诉讼权利而已。

就本案而言,两被告在民事诉讼中恶意串通、进行虚假陈述,案件部分事实不符合常理,两被告所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严重阻却了原告张美云债权的实现,符合虚假诉讼的构成要素。

二、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

本案所涉的虚假诉讼罪是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设的罪名。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一直存在争议,法律层面上也没有相关规定。随着2016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了虚假诉讼正式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虚假诉讼罪的具体情形、量刑标准、犯罪竞合、共犯等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两被告人通过骗取行为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导致被告朱忠民以此创设的债权,通过保全房产且不对房产进行强制执行,阻碍了原告张美云实现债权,有损司法公信力,涉嫌虚假诉讼犯罪。我们认为,本案涉及犯罪嫌疑的线索、材料应当移送侦查机关查处。

三、第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

本案中,原告张美云于2014年8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后才知道两被告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先于其的民事判决书,并得知其为轮候查封房产。随后原告张美云于2014年11月14日提起撤销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应当认定原告张美云已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虽然张美云于2014年12月17日撤回起诉,但依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张美云撤回起诉后再行提起撤销之诉的,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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