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根据上述《公司法》规定可知,公司进行分红的前提是必须产生利润,而且必须是税后利润,在公司弥补亏损及提取公积金之后才能对剩余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且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相关利润分配方案。 因此,在公司没有盈利的情况下,公司仍向股东支付固定回报,违反我国公司法规定。 二、公司股东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分析如下: 1、根据我国《公司法》如下规定,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据此可知,根据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项目公司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前提条件是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2、不按出资比例分红的,建议健全公司内部相关程序,具体如下: (1)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有可分配利润前提下,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 (2)关于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建议配套相应的股东会决议,并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3)《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为此,建议公司每次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召开股东会并就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红的利润方案取得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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