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第四篇 运气联系中的辩证损益

 宋大山 2019-05-15

1 生克制化基本概念及其演绎

   相生相克是矛盾利害的同义语,制化属于生克利害的不同体现方式。阴阳运气构系由于是根据事物的存在形式体现的“是什么”,通过矛盾利害辩证否定观反映的“怎么样”,不仅把事物气化运行基本规律正确表达了出来,更为联系变化中损益分析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些成就在思维哲学领域是空前的,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祖先高度的逻辑思维概括能力。

   生克制化规律是阴阳运气构系的实际操作部分,是判断事物在气化运行过程通过内外在联系构成的辩证损益情形的分析依据,是理论见之于实践、接受实践检验的具体操作环节。

12.1 生克制化的基本概念

   制化是生克不同的表现方式,生克是对事物内外在联系过程中彼此相对存在着的矛盾利害关系的具体表达,都属于阴阳运气构系中的重要概念。在事物联系中,生克利害有多样的表现形式,典型的如生克乘侮规律、胜复郁发规律等。在系统的理论中,由于阴阳与五行各自都具有形式或内容的一面,都将会使生克利害具有不同的内涵。也就是说,相生的有利或相克的有害都属于一般的结论,在具体的理论中既存在着有利的相生和相克,也存在着有害的相生和相克,广义的生克制化就包含着这些含义。

12.1.1 五行的生克制化规律

   一、五行相生

   有利的矛盾联系就叫做相生,蕴含着相互滋生、促进、促长的意义。五行相生是指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这样的螺旋圈式的相生。如果把这个“圈”的两端加以联结,就是如图l2-1这样的循环相生模式。即无论从哪个角度顺时针的虚线上都存在着“我生”的关系,从逆时针看则属于“生我”。生我者为我母,我生者为我子。如木生火、水生木一类即属于这样的母子关系。即木是火之母,同时又是水之子;水既是木之母,同时又是金之子;金既是水之母,同时又是土之子;土既是金之母、同时又是火之子;火既是土之母、同时又是木之子,……,但在具体的理论中,五行的相生是有转化点的,即“土运”为阴阳质变层次在“空间”上的转化点。

阴阳运气构系(13)
图12-1 五行相生相克图示

   取物比象是阴阳运气构系的特色之一。五行的相生就是借用木、火、土、金、水这些物质某些偶合现象来比喻事物相生相克关系,能使看不见的矛盾利害关系有一定的征象可比。所以,在理论分析中就用不着挖空心思去细究“金怎么能生水、金生的水又怎能生木”这些实质性问题。

   二、五行相克

   矛盾的有害联系就叫做相克,具有相互制约、抑制的内涵。五行相克是指木克土、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在12-1图中可以看出,由五行相克构成的五角星模式中,都存在着克我、我克这样的关系。如木克土,同时木又被金所克;金能克木,同时金又被火所克;火能克金,同时火又被水所克;水能克火,同时水又被土所克;土能克水,同时土又被木所克。《内经》称“克我”为己所不胜,“我克”为己所胜。

   三、五行的制

    所谓制就是制服克我的它,就是说我本当要受到它的克伐,只因我生的子正好克制它,五行联系中遇有此情形就叫做制。具体情形如下:

    金本当克木,但木之子火是克金者,当联系中有金克木,同时又出现了火,就叫做木生火制金;

   木本当克土,但土之子金是克木者,当联系中有木克土,同时又出现了金,就叫做土生金制木;

   火本当克金,但金之子水是克火者,当联系中有火克金,同时又出现了水,就叫做金生水制火;

   土本当克水,但水之子木是克土者,当联系中有土克水,同时又出现了木,就叫做水生木制土;

   水本当克火,但火之子土是克水者,当联系中有水克火,同时又出现了土,就叫做火生土制水。

   以上其实就是说,当某一行受克的情况下,如果受克的“我”有生的“子”引荐,不但不受其克,反而有制服克我的它的现象产生(或叫做贪生避克)。故《类经图翼》说:“如水之太过,火受伤害,火之子土,出而制焉”就是这个道理。

    四、五行的化

   所谓化就是引化克伐我者为生化我之母,就是说本当是克伐我的五行,由于克我的五行又是生化我之母者,五行中遇有这种情况就叫做化。具体情形如下:

   木本应克土,但生土者为火,木正好是生火的母。联系中有木克土,同时又出现了火,就叫做火引木化土;

   火本应克金,但生金者为土,火正好是生土之母。联系中有火克金、同时又出现了土、就叫做土引火化金;

   土本应克水,但生水者为金,土正好是生金之母。联系中有土克水,同时又出现了金,就叫做金引土化水;

   金本应克木,但生木者为水,金正好是生水之母。联系中有金克木,同时又出现了水,就叫做水引金化木;

   水本应克火,但生火者为木,水正好是生木之母。联系中有水克火,同时又出现了木,就叫做木引水化火。

   以上其实就是说,它本当要克制我,但由于它生的子正好又是生我的母,我不但不受到他的克伐,相反由于它生的子的引荐,正好变成了生化我(或叫做贪生忘克)。

12.1.2 五行乘侮及胜复郁发规律

   相乘和相侮是从相克双方盛衰角度得出的概念。即克方的力量偏盛,被克方的力量偏弱,就将构成“相乘”的关系;反之即被克方的力量偏盛,克方的力量偏衰就将要构成“反侮”的关系,而胜复郁发规律则是从动态的角度对生克乘侮关系的表达。

   一、五行的相乘和相侮

   1、五行相乘

   乘即相乘,是乘袭的意思,也就是乘虚而袭之,克制太过的表现。五行相乘就是五行之间正常的相克超出了维护事物平衡稳定所需要的正常范围之外的相克,是一种以强欺弱、克伐过度的承制现象。故五行的相乘和相克的木克金、土克水、水克火、火克金、金克木的顺序是一致的。即木乘土、土乘水、水乘火、火乘金、金乘木。如图12-2。

阴阳运气构系(13) 

图12-2 五行乘侮示意图

   总之,被克的一方因为自身的衰弱从而造成克方对其克制过甚的现象就叫做相乘。

   2、五行相侮

   侮,即相侮,亦称反侮,是恃己之强,凌彼之弱,侮其所不胜。如木的所不胜为金,由于金气偏弱,木气亢盛,此时金气不但不能克木,而且还将被木反克,此就是相侮。故相侮的规律恰好与相乘相反,即木侮金、金侮火、火侮水、水侮土、土侮木。(见图12-2)。

   综上所述,无论相乘还是相侮,都属于阴阳偏盛偏衰,使其在不同形式的其所不胜的一行本气偏衰,不但所不胜的一行要乘之,就是所胜的一行也要进行反侮。具体地说,相乘和相侮一般只会发生在“同性”相克的关系之中。

   二、胜复郁发规律

   胜复郁发亦属于相乘相侮不同的表达方式。抽象地说亢盛太过之气就叫做胜气,被胜气所制服的气就叫做郁气,其中所不胜之气被胜气制服(反侮)就叫做侮郁之气,所胜之气被胜气制服(相乘)就叫做乘郁之气。阴阳是不断变化着的,侮郁之气一旦元气来复,就将要对胜气进行应有的报复,故称其为复气;乘郁之气一旦得到扶助恢复亢盛后,就将要暴发出对胜气相应的反侮,故称其为发气。《素问·五运行大论》说:“气有余,则制己所胜,而侮所不胜;其不及,则己所不胜侮而乘之,己所胜轻而侮之。侮反受邪,侮而受邪,寡于畏也。”如:木气太过,就将成为胜气。金本应克木,属于木所不胜之气,土受木克,属于木所胜之气。由于木气亢盛既能胜自己所胜之气(土),又能胜自己所不胜之气(金),金气被木气反侮就将成为“侮郁之气”,土气被木乘之就将成为“乘郁之气”。侮郁之金气若是得到同类的扶助或母气的提拔或处于当令之季之时,就将元气来复,从而对木气进行报复,这时的金气就叫做了“复气”。乘郁之土气一旦也得到如上“金郁”之气恢复元气的条件,进而能从弱到强,也将要对木气进行反侮,这时的土气就叫做“发气”。所谓“郁极乃发,待时而作”(《素问·六元正纪大论》),此之理也。

   总之,有胜气必有郁气。无论侮郁之气成为复气,或是乘郁之气成为发气,则必须具备一定的使其“元气”得到恢复的条件。就一般情况而言,胜气也就是邪气,郁气也就是受邪之气。然而,被郁之气一旦不能及时成为“复气”或“发气”,也将演变成致病因素,因为正常之气被郁,就将难与正常生理效应保持同步。为此,根据生克制化理论对“胜气”进行应有的抑制,对郁气及时的进行扶助和提拔,就能阻断病势向纵深发展,达到早日康复的目的。

12.2 生克利害演绎定律

12.2.1 概述

   从上节的探讨中得知,制化属于生克不同的反映形式,而生克也存在着有利和有害不同的表达方式。虽然笼统地说,有利就叫做相生,有害就叫做相克,但这种生克利害关系仍然是相对的概念。因为相生既有有利的相生和有害相生之分,相克亦存在着有利的相克和有害相克之别。譬如甲木与丁火的相生对于丁火而言就属于有利的相生关系,若是甲木与丙火,对于丙火而言这种相生反倒属于有害。前者的有利就在于丁火越是偏衰越能得到甲木相生之故,后者有害就缘于丙火越是偏衰反倒得不到甲木相生之由。

   相克的有害同样是辩证的。虽然笼统地说木对土是一种有害的相克,但因为双方阴阳属性上的区别,在具体的表现中又是有利与害之分的。例如甲木克戊土,对于戊土而言才是一种真正的有害,若是甲木克己土,对于己土而言不但无害,反倒是一种有利的相克。然而,这些利害也不是绝对的,与其盛衰还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仍然属于辩证的概念。

    所以,要能分辨出阴阳五行在生克利害中的辩证关系,就要对它们基本生克定律有所了解。也就是不能从单纯抽象的角度出发,而是要把这些关系置入到形式与内容、时间与空间的具体角度去分析。

12.2.2 阴阳五运生克关系的逻辑推理

   五行的生克利害规律充满着丰富的辩证逻辑。虽然“对我有利、对我有害”以及“我对其有利和有害”是矛盾利害关系的基本模式。但阴阳是不断变化着的,这个模式中的“同一性”内容或“斗争性”内容都不是绝对的,仍然存在着辩证的转化关系。五行的生克规律就是这种矛盾运动观的体现。所以,要掌握生克利害的辩证关系,知其然又能知其所以然,就有必要对五行生克的逻辑有所了解。

   一、阴阳五行生克关系演绎

上节探讨的生克制化仅是个抽象的概念,要把握其生克利害的具体含义,就必须把其置入形式与内容的系统理论中进行分析。

   设:阳为正,阴为负,有害为正,有利为负

表12-1 阴阳利害正负关系分类

+

有害

-

有利

   目的:为了掌握阴阳五行之间的正确关系,确定什么才是真正的有利或有害。

   原理:正正为正(++为正),负负为正(--为+),正负为负(+-为-),负正为负(-+为-)。

   把这个“原理”代入矛盾利害关系表达方式中的五行内容,就有:

  • 对阳我有害(+、+)为阳木

  • 对阳我有利(+、-)为阴火

  • 阳利害关系的同一性(阳我)为阳土

  • 阳我对其有利(+、-)为阴金

  • 阳我对其有害(+、+)为阳水

  • 对阴我有害(-、+)为阴木

  • 对阴我有利(-、-)为阳火

  • 阴利害关系的同一性(阴我)为阴土

  • 阴我对其有利(-、-)为阳金

  • 阴我对其有害(-、+)为阴水

   ※说明:“阳我”、“阴我”均为五行中阳土、阴土的代号。

   以上是假设“土”为阴阳矛盾利害斗争的同一性而构成的利害基本关系表达。下面我们按照十天干的阴阳五行符号来取代上述中的阴阳五行表达方式,并分别将木火土金水作为相对的斗争内容中的同一性内容进行推理,然后再综合,就将得出如表12-2所表达的内容。

表12-2 五行相克的综合演绎

阴阳运气构系(13)
   表12-2中所谓“本气对别气有害”就是属于我克,“本气对别气有利”就是我生,其与“别气对本气有害”的克我及其“别气对本气有利”的生我都是相对的概念。“我”就是这个相对中的同一性内容。如我为阳木(甲),则对我有害者金(庚),对我有利者水(癸),我对其有利者火(丁),我对其有害者土(戊)。如果我为阴土(己),则对我有害者木(乙),对我有利者火(丙),我对其有利者金(庚),我对其有害者水(癸),……,不但都可以抽象出木火土金水这样的内容,而且还能使相生相克的关系成立。充分说明五行的相生相克是对矛盾的斗争性与同一性关系的辩证体现。表12-3就是依据这样的原理对其相生相克抽象关系的演绎(阳生阴、阴生阳:异性相生;阳克阳、阴克阴:同性相克)。

表12-3

阴阳运气构系(13)

   二、结语

   从以上的演绎中得知,五行的相生相克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戊土生辛金或己土生庚金,从阴阳的角度去抽象就是阳土生阴金或阴土生阳金,从五行的角度去抽象就是土生金。相克的关系亦是如此。表12-3所归纳的母生子或具体相克的内容,其实是从负反馈的角度得出的。而五行抽象的内容既包含着这样的负反馈,也包含着这样的正反馈。因为现实中不仅只存在着阳生阴或阴生阳的负反馈调节方式,同时也存在着阳生阳、阴生阴一类的正反馈调节方式。五行相克的抽象关系同样如此。如甲木克己土或乙木克戊土就属于与克方的盛衰成反比、与受克方的盛衰成正比的负反馈调节方式;而甲木克戊土或乙木克己土就属于与克方的盛衰成正比、与受克方的盛衰成反比的(同性相克)正反馈调节方式。所以,要能正确地把握生克利害的辩证关系,仅从抽象的概念入手是很不够的,只有从理性具体的概念出发,才会得出应有的结论来。

12.2.3 生克制化演绎定律

   生克制化规律是阴阳运气构系的实际操作部分,它的全部观点和原理都在此规律中显示无遗。因此,只有规范了生克制化演绎定律,才既能把握住事物生克联系中的损益,又能根据不同的联系情况能动性地创造条件使其朝着有利的方面发展。

   这些定律虽然在祖国传统文化遗产中基本上可以归纳出,但其多数仍然渗透在实践的应用过程,还有待于我们站在系统的阴阳运气构系角度加以提炼和总结,形成规范的能反映其本质的定律。特别是中医理论运用到的仅只是抽象的五行生克制化规律,弥补这些不足就显得更加重要。譬如木生火不过是一种抽象的有利,并没有表达出相生中的辩证损益情形。因为异性相生是与母方的盛衰成正比,与子方的盛衰成反比;而同性相生的定律恰好与其相反。在实践中如果不能分辨这些不同的联系,而是把其等同地看待,就难以把握准事物联系的真谛,甚至得出与现实相违背的结论来。把这个规律融合到阴阳运气构系中去,就将是我们要把握的定律。上已述及,相生和相克本来就是相对的概念,存在着辩证的统一。抽象地说,相生就是对有利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有害的否定;相克既是对有害的肯定,又是对有利的否定。在具体的相生相克的关系中,由于阴阳不同的概义,也存在着相对的辩证关系。这些关系就是演绎运气生克制化的基本定律。现分别归纳如下:

   一、相生的定律

   1、异性五行相生,与母方的盛衰成正比,与子方的盛衰成反比。如:甲木生丁火就属于异性相生的母子关系。甲木越亢盛,其化生丁火的能力越强,若是甲木偏衰,就越难以生化丁火;丁火的势力越弱就越能接受甲木的相生,若是丁火亢盛,就越得不到甲木的相生。丁与戊、戊与辛、辛与壬、壬与乙、乙与丙、丙与己、己与庚、庚与癸、癸与甲等一类的母与子的异性相生关系亦在此定律之内。

   2、同性五行相生,与母方的盛衰成反比,与子方的盛衰成正比。如:甲木与丙火就属于同性相生的母子关系。甲木越亢盛,其生化丙火的能力越弱;若是甲木偏衰,反倒能体现对丙火的相生;丙火的势力越强,就越能接受甲木的相生,若是丙火的势力偏弱,就越得不到甲木的相生。丙与戊、戊与庚、庚与壬、壬与甲或乙与丁、丁与己、己与辛、辛与癸、癸与乙一类的母与子的同性相生关系亦在此定律之内。

   二、相克的演绎定律

   ①同性五行相克,与克方的盛衰成正比,与受克方的盛衰成反比。如:丙火与庚金就属于这种同性的相克关系。丙火越亢盛,其对庚金制约的力量也就越强(相当于相乘关系),丙火越是偏衰,就越不能体现出对庚金的克伐;庚金越是偏衰,就易受到丙火的制约,若是庚金亢盛,不但不易受到丙火的制约,甚至还有反侮丙火的可能。庚与甲、甲与戊、戊与壬、壬与丙或丁与辛、辛与乙、乙与己、己与癸、癸与丁等一类的同性相克就属于此定律包括着的关系。

   ②异性五行相克,与克方的盛衰成反比,与受克方的盛衰成正比。如:丙火与辛金就属于这种异性相克的关系。丙火越亢盛,其对辛金制约的力量也就越弱,丙火越是偏弱,其对辛金的制约力量反而增强;辛金越是亢盛,就易受到丙火的制约,若是辛金偏衰,反倒不易受到丙火的制约。辛与甲、甲与己、己与壬、壬与丁、丁与庚、庚与乙、乙与戊、戊与癸、癸与丙等一类的异性相生,就属于此定律包括着的关系。

   五行的相生相克定律是阴阳运气构系丰富的辩证法规律的具体体现。按现代语言来说,五行的相生相克定律各自相对存在着正负反馈的调节方式。其中同性相生及其相克的关系,由于其调节的结果反而增大了事物内在原有的差距,故属于正反馈调节的方式;而异性相生及相克,由于调节的结果有利于事物保持相对的平衡,故属于负反馈调节的方式。在中医病理生理过程中,无论机体内在的联系或是内在与外在的如脏腑气化与天地阴阳气化的联系,这两种调节方式都是客观存在着的。但真正能引起病态反映的则是以同性相克的正反馈调节方式为主。

分享到新浪微博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