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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司机超速行驶被罚,后状告交警:偷拍不合法!法院这样判....

 有无资料收藏馆 2019-05-19

南宁一司机超速行驶被罚,后状告交警:偷拍不合法!法院这样判....

交警在高速公路上安装证眼雷达

算不算“躲猫猫”执法?

南宁一司机超速行驶被罚,后状告交警:偷拍不合法!法院这样判....

近日,南宁市民廖某超速行驶被证眼雷达抓拍,交警对廖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廖某觉得亏。

于是廖某以“躲猫猫”执法无据为由,一纸诉状将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南宁市政府送上被告席。

这起案件经一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

南宁交警处罚决定合法有效

超速行驶被罚,驾驶人状告交警

2018年1月3日14点,南宁市民廖某驾车经过广昆高速589公里300米路段时,正好进入测速区,该路段限速100公里/小时。证眼雷达拍摄到:廖某行驶速度为116公里/小时,超速比例为16%。

2018年2月8日,南宁市交警支队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交给廖某,处以200元罚款。

2018年2月11日,廖某向南宁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2018年5月1日,南宁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下称复议决定),维持南宁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

2018年5月11日,廖某到银行缴纳了400元罚款(含逾期滞纳金200元)。

廖某认为,交警部门“偷拍”属于“躲猫猫”执法,不具有合法性,随即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南宁市政府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南宁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退还其罚款并赔偿损失。

受理案件后,一审法院对以下几个问题进行确认——

关于路段测速合法性问题。法庭调查查明,广昆高速589公里300米路段前3公里处设有“前方3km测速”字样的标牌,测速区前1km+300m处也设有“前方测速区”字样的标牌。同时,广西交警部门于2015年11月30日在平安广西网上对以上路段测速进行了公示。

关于证眼雷达抓拍合法性问题。证眼雷达照片及检定证书可以证明测速设备的型号、品牌、编号等信息,该设备监测到的数据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眼雷达拍摄到廖某驾车行驶速度实测值为116公里/小时。交警支队掌握的证据确实、充分。

法院遂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廖某不服,向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上诉。

证眼雷达抓拍算不算“躲猫猫”?

二审阶段,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证眼雷达抓拍,算不算“躲猫猫”执法;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在法庭上,廖某认为证眼雷达没有按规定设置,有“躲猫猫”执法之嫌;同时对“行驶速度实测值为116公里/小时,超速比例为16%”不予认可。

为了证明测速设备的合法性,南宁市交警支队向法庭提供了涉案证眼雷达经自治区交警总队审批通过,并已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的证据。

南宁一司机超速行驶被罚,后状告交警:偷拍不合法!法院这样判....

廖某诉称: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适用简易程序。同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警处罚决定格式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处罚200元,应适用一般程序,交警支队按简易程序操作是错误的。同时,行政处罚法与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是上位法与下位法关系,交警支队适用与上位法相冲突的规定也是错误的。另外,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交警部门要将测速取证设备录入公安交通管理平台备案。本案测速设备未录入平台,不能作证据使用。

交警支队辩称: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此规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该法与行政处罚法属于特别法与普通法关系,特别法优先,处罚决定操作正确;处罚决定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作,已基本涵盖违法时间、地点、车牌号、违法行为人,以及违法行为的基本信息,符合法律要求;测速设备已在广西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并在平安广西网公示。

法院终审判决:处罚决定合法

经过法庭调查,二审对以下事实进行认定:

关于测速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2017年11月10日,交警支队将测速证眼雷达上报自治区交警总队审批通过,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路段测速公示在平安广西网检索得出,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以200元罚款。本案中,廖某驾车时速为116公里/小时,超速16%,交警支队作出处罚决定合法。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问题——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行政执法部门认为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下小额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交警行为并无不当。

关于处罚决定合法性问题——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等内容”,处罚决定已载明上述法定内容,因此具有合法性。

关于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问题——

廖某在处罚决定上已签字确认交警支队履行了告知义务,并进行陈述、申辩;同时,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已3次向廖某邮寄送达违法行为信息告知书。

综上,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亦具备合法性。

日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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