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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增值税加计抵减热点问题

 刘刘4615 2019-05-20

原创: 杨泳 清茶税语 2019-05-11

1.我公司是现代服务业公司,请问4月1日之前取得的发票,未认证未抵扣,4月份认证抵扣,是否允许加计抵减?

答:允许。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统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一般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统称加计抵减政策)。

因此,只要符合加计抵减政策,其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请问可以凭税收缴款书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吗?

答: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只要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按照一般规定正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计算加计。因此,可以凭税收缴款书加计10%抵减应纳税。

3.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相关解读,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划分为“现代服务”,请问税务机关是否认可上述分类,并允许证券公司执行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

答: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按照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因此,证券公司不能按照39号公告规定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 企业申报4月增值税忘记填写进项税加计递减了,请问老师,下个月可以补填这个月的进项税加计递减额吗?

答:如果企业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企业在此后补充计提,补充计提的加计抵减额不再追溯抵减和调整前期的应纳税额,但可抵减以后期间的应纳税额。

5. 我们是货运代理公司,属于经济代理服务,有一部分国际货运代理免税,一部分国内代理征税6%,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区分免税与征税的比例,征税部分超过50%,可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39号公告规定,在计算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免税销售额。如果您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享受免税政策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6. 加计抵减政策里,如果新办纳税人,4~6月的4项服务比重不够,而7~9月的比重达到要求,2019年度7~9月能否适用加计抵减?

答:根据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4-6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政策。

文章已于2019-05-13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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