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医政医改局发布关于印发心力衰竭分级诊疗技术方案的通知,小编摘取“心衰分级诊疗服务目标、路径与双向转诊标准”与大家分享。 (一)目标。 引导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充分发挥团队服务作用,规范心衰患者临床诊疗行为,为患者提供连续性诊疗服务,改善心衰患者预后,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二)医疗机构功能定位。 1.三级医院。 主要提供新发心衰、急性心衰、疑难危重心衰的诊疗服务。收治下级医疗机构转诊患者,对下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通过医联体、远程医疗等形式,共同管理心衰患者,为疑难病例提供会诊并协助制订治疗方案,开展心衰诊治的质控管理。 2. 二级医院。 负责病情相对稳定的心衰患者的诊疗服务,为心衰患者提供规范的病情评估与监测、药物治疗、心脏康复。对超出自身诊疗能力的患者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接收三级医院转诊的急性心衰恢复期患者、重症心衰病情稳定期患者、诊断和治疗方案已明确的新发心衰患者;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共同管理慢性心衰患者。 鼓励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开展心衰中心建设,形成心衰疾病诊治网络体系,为心衰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连续性诊疗服务。 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负责心衰防治宣教,高危及疑似患者识别、稳定期治疗、康复和长期随访。应当将疑似患者及时转诊到二级以上医院,同时启动随访管理和双向转诊机制。 慢性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为终末期心衰患者等提供护理、安宁疗护等服务。 (三)分级诊疗路径(图1)。 图1.心衰分级诊疗路径 (四)双向转诊标准。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转至二级以上医院的标准。 (1)社区初诊或怀疑心衰的患者。 (2)社区管理的慢性稳定性心衰患者病情加重,经常规治疗不能缓解,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当及时转至二级以上医院救治: ①出现心衰症状体征加重,如呼吸困难、水肿加重; ②利钠肽等心衰生物标志物水平明显升高; ③原有心脏疾病加重,如冠心病患者出现心绞痛加重等; ④出现新的疾病,如肺部感染、电解质紊乱、心律失常、肾功能恶化、血栓栓塞等。 (3)诊断明确、病情平稳的心衰患者每半年应当由专科医师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治疗方案进行评估和优化。 (4)对具有中医药治疗需求的心衰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转诊: 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提供心衰中医辨证治疗服务时。 ②经中医辨证治疗临床症状控制不佳或出现急性加重者。 2.二级医院上转至三级医院的标准。 对疑难危重的心衰患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应当及时上转至三级医院救治: ①经二级医院积极治疗后生命体征不稳定; ②严重心律失常; ③严重合并症(如呼吸衰竭、肝肾功能衰竭、严重电解质紊乱等); ④需要进一步调整治疗方案;需要有创检查及治疗,包括血运重建、心脏手术、植入心脏复律除颤器(implantable cardioverter defibrillator, ICD)、心脏再同步治疗(Cardiac Resynchronization Therapy, CRT)等; ⑤新发且需明确病因和治疗方案的心衰患者。 3.三级医院下转至二级医院的标准。 (1)急性心衰恢复期,血流动力学平稳并启动慢性心衰的治疗方案。 (2)诊断和治疗方案已明确的慢性心衰患者,需要调整用药剂量和监测病情。 4.二级以上医院转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准。 (1)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合并症控制良好的心衰稳定期患者及终末期心衰患者(安宁疗护)。 (2)诊断明确,已确定中医辨证治疗方案,病情稳定的患者。 摘自:医政医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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