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律事务中心) 谢 蓉 问 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以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并在其上设立抵押权,该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如何判断? 解答 实践中,一些公司提出个别地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需要抵押权人和抵押权确定一个“抵押期限”,依此确定抵押权的权利行使期限。如果在办理登记时确立的“抵押期限”到期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到登记机构来办理变更登记,即办理抵押权“续期”。那么,是否必须确定“抵押期限”并按时办理续期,如何判断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这一问题应当从以下方面来理解。 一、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权利 从抵押权的定义看,主债权与抵押权属于主从关系,抵押权没有期限。抵押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其本身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主要表现为随主债权的成立、移转、消灭而相应改变。只要主债权合同成立,并且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提交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抵押权才正式设立。主债权发生转移,抵押权应当随之转移。如果发生主债权合同被人民法院判定无效,或者主债权合同履行完毕等导致主债权消灭的事由,则抵押权随之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单纯从抵押权本身来看,抵押权没有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抵押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间应当根据主债权的履行期限来确定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条明确规定了行使抵押权的期间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是一项重要的民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民事关系的稳定性,促使民事主体都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债务纠纷作为一类典型的民事纠纷,其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该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点是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由此,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为主债权合同确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3年。在此期间未行使,该抵押权就失去了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还有中断事由。《民法总则》第19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举例来说,债权人张三在债权履行的期限届满之后一个月,向债务人李四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此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从债权人张三向李四提出要求偿还债务之日起重新计算,抵押权的行使期间也重新计算。 综上,乙银行在甲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上设立的抵押权行使期限,应当依据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判断,双方当事人无须确定“抵押期限”并办理所谓的“抵押续期”。 自然资源部官方普法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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