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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老鼠:明代“巧断偷鸡案”钩沉

 金华303 2019-05-27

清乾隆十三年,聂继摸之子聂焘以进士出任陕西省镇安知县,聂继摸随往,数月始归,并作《诫子书》训诫儿子,他要求儿子做好亲民官,“做得一事,民间就沾一事之惠”,“要无事寻出有事,有事终归无事”;“诚能感人,谦则受益”,“偶有微功,益须勤勉,不可怀喜欢心,阻人志气”;“勤政方可泰然处世”。

镇安县“偏僻、落后,如人少、山僻、事简、责轻,这种条件‘最足钝人志气’”,在父亲的提携教导下,聂焘衣食简朴,努力践行“节省正图为民间兴事,非以节省为家身计”的教诲,深受百姓爱戴。乾隆二十年,他升调凤翔大邑,“临行时,父老乡亲自发夹道相送,攀辕涕哭,聂焘迟不忍离。”

明代昌会县(具体在哪,史籍查询不到,欢迎大家指点)百姓金在衡,家里畜养了几十只鸡,屡次被邻舍所盗,所余最后一只大雄鸡,高冠长距,彩羽翰音,与群鸡相斗,没有敌手,金在衡颇为钟爱。某日又被盗贼所偷,他心有不甘,具状告到官府,称自家被盗雄鸡乃“报晓种雏”,突然被邻贼窃走,望衙门逐户搜捕,查获真赃,“惩十儆百,以清盗风”。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老鼠:明代“巧断偷鸡案”钩沉

本地夏知县阅过状纸,立即吩咐公差:“盗鸡的几乎都是妇人所为,本官就此打一手严牌。凡是金在衡家左右前后十家以内的,除官民妇女之外,其余的悉数拘拿到审。如有不到的,即是偷鸡犯妇,坐令赔赃,枷号示众。”差役们持牌传唤,无人敢违,一时尽数拘到,共三十几个妇女,众人跪作一团。夏知县故意不问,先将不相干的涉贼案件提审,几番夹棍、杖刑、打板,堂下一片苦楚呼号,惨叫连天。此案问完,夏知县取第二桩贼案来问,不招供的一顿好打,如此惩治,杀鸡儆猴,众妇女跪伏良久,又初见县官有刑法之严,各有思惧。然而没有盗鸡的,虽说畏法,心却稳当:“我没有偷鸡,岂能加刑给我?”

盗鸡的自然做贼心虚:“鸡其实是我偷的,若被官府问出,和刚才群贼一样被杖刑夹棍,真是又痛又丑。”故此在众妇中显得尤为恐惧不安。夏知县发落完群贼后,睁眼环视一周,突然喝道:“没有偷鸡的,可以离开,偷鸡的跪住,待本官查问。”众妇尽皆起身离开,独有一妇人卞氏,跪不敢动。原来她最先怀疑惊惧,满心只想在鸡上面,骤闻知县大人说“偷鸡者跪住我问”之言,顿时神丧计穷,似乎官府已知道她作案一般。正所谓“闲居为不善,人之视己如见肺肝也”。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老鼠:明代“巧断偷鸡案”钩沉

夏知县问道:“鸡是你偷的,是愿赔偿?还是愿游街示众?”卞氏悲道:“妾身家道贫穷,为供膳婆婆,因无以为食,委实不该偷盗金家的雄鸡,我虽没什么东西可赔,但愿意典身以偿。若游街示众,宁可吊死也不愿。”夏知县当即传唤卞氏的婆婆与丈夫贡常到堂,查问果然是卞氏为了供养婆婆膳食而盗鸡,夫妇两人并没有吃。夏知县不禁叹道:“民为不善,若非迫于不得已,就是陷于不知,诚然如此。古人云‘吏以亲故,受污辱之名’,如今因婆婆的缘故,身加盗贼之恶名,其情可原。本官昔闻梁上君子,今见贼中孝妇,人性皆善良而习性积恶,怎能不信啊。”

夏知县释放卞氏和其婆婆出堂,惟独留下贡常责备道:“妇人不知礼法,故而敢为非义之事,你身为男子,养母本是孝心,应当尽力供养,岂可擅取非自己的财物,用以作为亲亲孝子?古云以善养,不以禄食,所以以事亲修身,以辱亲虚体,未曾听闻沾染盗名,而能以三牲之养为孝也(《孝经》云: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尤为不孝也。联系上下文,意思是为人子女,偷盗东西,玷污家声门楣,即便每天用牛、羊、猪来奉养父母,还是不孝)。”贡常磕头无言以辩,随后被赏打十板,发还免罪。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老鼠:明代“巧断偷鸡案”钩沉

夏知县认为贡常虽货财屡空,然德行未失,若出于孝道宽容,则枉费王法,因此略施薄惩,以示违法必究,但考虑到贡常家计贫困,也就不再追赃。如此一件极小的事情,夏知县也能“处之曲尽其道”,不责妇人,养其耻也;惩其丈夫,训义也;体恤孝子,仁也;不追赃,惜贫也,的确当得起父母官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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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译自《诸司公案》中【判盗鸡妇】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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