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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三盗贼类 夏太尹判盗鸡妇

 zqbxi 2023-07-20 发布于江西

  昌会县民金在衡,家畜数十鸡,累被邻舍所盗。最后一大雄鸡,高冠长距,彩羽翰音,以与群鸡斗,皆无有敌者,颇钟爱之。一日,又为盗所攘。心有不甘,具状告曰:

  “状告为盗鸡事:畜养之利,民生所资。盗贼之风,王法所禁。在衡居住县坊八总,家畜雄鸡,报晓种雏,陡被邻贼暗行窃去。切本总居民,善良固多,奸宄时有。偷鸡之弊,尤为特甚。若不剪除,民难畜养。乞差皂快,逐户搜捕。如得真赃,枷号示众。惩十儆百,以清盗风。上告。”

  夏太尹看了状,分付皂隶曰:“几()盗鸡者皆妇人所为,可遂出一面硬牌。凡金在衡左右前后十家内,不拘官民妇女,悉拘来审。如有不到者,即系偷鸡犯妇,坐令赔赃,枷号示众。”皂隶持牌去唤,那个敢违。一时尽数拘到,共三十余个妇女,跪作半堂。夏太尹故意不问,先将别件贼情事来审。拶的、 的、打的,极是苦楚,号叫连天。此件问讫,又取第二件贼情来问。不供者,供者打。复如此惩治一番。众妇女跪既良久,又初见官有刑法之严,各各思惧。然未盗鸡者,虽云畏法,心却稳当,自忖:“我非偷鸡,岂能加刑于我?”那盗鸡者内有虚心,自忖:“鸡实我偷,若使问出,与群贼一般拶,真又痛又丑也。”故此诸妇中恐惧尤甚。夏太尹发群贼去,睁开眼视众妇曰:“你未偷鸡者去,那偷鸡者跪住我问。”众妇皆起身而去。一妇卞氏,跪不敢动。盖彼先怀疑惧,心只想在鸡上去,骤闻官说“偷鸡者跪住我问”,一时神丧计穷,似官已知他一般。正所谓闲居为不善,人之视己如见肺肝也。夏太尹问曰:“鸡是你偷,愿赔乎?愿迎过街示众乎?”卞氏曰:“家道贫穷,为供膳老姑,无以为馔,委不合盗金宅一雄鸡。虽无物可赔,愿典身赔之。若迎过街示众,宁可吊死不愿迎也。”夏太尹即拘其姑与夫贡常至,问之果是为供姑膳而盗鸡,夫妇并未食。夏尹叹曰:“噫!民为不善,非迫于不得已,则陷于不知,诚哉言也。吴云:'吏以亲故,受污辱之名。’今妇以姑故,陷盗贼之恶,情可原也。昔闻梁上君子,今见贼中孝妇。人性皆善而习乃恶,岂不信然。”乃释卞氏与姑去,单责贡常曰:“妇人不知礼法,故敢为非义。尔为男子,养母自是孝心,惟当尽力以供菽水([ shū shuǐ ] 豆与水。比喻粗劣清淡的饮食。),岂可取非其有以为亲孝子?古云以善养,不以禄食。故修身即以事亲,虚体即以辱亲。未闻身染盗名,而以三牲之养为孝也。”贡常磕头无言可辩。遂打十板,发去免罪。夏侯判曰:

  “审得贡常货财屡空,秉彝(bǐng yí,持执常道。)未丧。欲尽孝而非孝之道,徒供     ;求养母而贻母之羞,污秽难洗。奉其口体,已非善养所先;攘其邻鸡,岂为君子之道。特滔滔衰世,富而知孝者几人;若蠢蠢愚民,贫而能养者益少。何意供甘奉旨之节,乃在瓶空磬悬之家。欲优容其孝思,又废王法;欲厚诛其盗行,又拂天经。故薄示以桁杨([ háng yáng ] 古代用于套在囚犯脚或颈的一种枷。),少惩窃盗之俗;姑全宥以锾赎shú huán1. 赎罪的银钱。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列朝二·朝觐官进献》:“近以国用匱乏,议加田赋、加关税,以至搜索赎鍰。” 清 吴伟业 《鹿樵纪闻·福王上》:“道臣 夏尚絅 进赎鍰助餉。”2. 用钱赎罪。《醒世恒言·施润泽滩阙遇友》:“妾父被人陷于大辟,无门伸诉。妾日至此恳佛阴祐。近日幸得从轻赎鍰。” ),用维仁孝之风。卞氏之手行偷,以责在夫主。罪无两坐,在衡之告已实。以贫若贡常,赃何足追。”

  按:夏公用计吓出贼情,智也;不责妇人,养其耻也;惩其丈夫,训义也;体恤孝子,仁也;不追赃,惜贫也。亦以赃小,被责不追,非屈法也。而必责贡常十板,以窃盗者法有禁,不得全宥也。一件至轻事情,而处之曲尽其道,真民之父母哉!列之循吏传,无忝矣。 

附     妇人偷鸡    杖刑其夫

古代在昌会县有一个农民,叫做金在衡,家里养了数十只鸡,靠着它们下蛋卖钱。一日,他家有一只鸡不见了,金在衡怀疑是被黄鼠狼叼去了,心里很苦,也只能亡羊补牢,把鸡圈修得更加牢固些。不料没过几日,他家的鸡又没见了一只,这时他才警觉,这鸡怕是被邻居偷了,自己还没个防备。

于是他每天早早地回家盯着,但是他家的鸡还是被偷走了。最后还剩下一只大雄鸡,高高的鸡冠,身上像是披着彩羽,有着尖锐高亢的叫声。金在衡将这只公鸡与群鸡争斗,都没有敌手,他很喜欢它。不想没过几日,这只鸡也被盗贼偷去了。

金在衡忍无可忍,决心去官府告状,于是找来一个先生写了状词:“蓄养之利,民生所资。盗贼之风,王法所禁。今小人数十只鸡,皆被邻人所盗。偷鸡之弊,实属下流。若不剪出,民难蓄养。乞差皂快,逐户搜查。若得真脏,枷号示众。惩一敬百,以清盗风。”

夏太尹看了状词,吩咐皂隶道:“盗鸡乃是小利,此必妇人所为。你拿一面硬牌,凡是在金在衡左右的前后十家人,不论官民妇人,都拘来审问。若有不从者,即是偷鸡犯妇,可令赔脏,枷号示众。”

皂隶持牌去唤,一时间众人慌张,那个敢不从。到衙门时,共有三十余名妇女,跪在堂上。夏太尹故意不问,先审问其它案件。那不坦白的,只管严刑伺候。顿时堂上哭喊连天,极其凄苦。刚审完一件,又审问第二件。众妇女在堂上跪拜良久,又初次看见刑法之严,个个噤若寒蝉,大气都不敢出。然而其中那没有偷鸡的人,虽然心里畏惧刑罚,却是很镇定。那盗鸡者此时哆嗦不已,左顾右盼,只怕夏太尹看见她,到时刑罚加身,又痛又丑。

等夏太尹审完其它案件,瞪眼看着众妇人道:“未偷鸡者自去,那偷鸡者跪下让我审问。”众妇人都起身而去。只有一个妇人卞氏,一心只想着那鸡该藏在哪里,被找到怎么办。突然听到长官问:“偷鸡的跪下让我审问。”一时如烈鬼逢身,所做的事都被众人知道一般,跪在那里动也不敢动。

夏太尹问道:“鸡是你偷的,是愿赔偿呢,还是游街示众?”

卞氏回道:“家道贫穷,为了供养婆婆,家里又没粮食,一时糊涂偷了金宅的一只雄鸡。虽然没有财物可以赔,但我愿意卖身赔他。若是游街示众,宁可一死。”

夏太尹随即把她的婆婆和丈夫贡常抓来,审问果然是为供养婆婆而偷鸡,卞氏并没有尝一口。夏太尹叹道:“唉,民之不善,非迫不得已不为之。今妇以姑故,陷盗贼之恶名,情有可原也。昔闻梁上君子,今见贼中孝妇。人性本善,行为脏污,不正是如此?”

于是把卞氏和她婆婆释放了,单单责备贡常道:“妇人不知礼法,故敢胡作非为。你既然身为男子,不思进取,以赡养母亲之孝心,任妻行偷盗之事。古人云:以善养,不以禄养,故修身即是事亲。沾染盗名,岂不是污蔑祖宗。”

贡常只磕头无言可辩,夏太尹命人杖刑十板,放还归家。

判词曰:“审得贡常货财屡空,老母未丧。欲尽孝而非孝之道,奉其口体,已非善养所先。窃其邻鸡,岂为君子之道。然皇天后土,富而知孝者几人。今蠢蠢愚民,贫而能养者益少。欲优容其孝思,又废王法。欲厚诛其盗行,又拂天意。故薄示以杖刑,少惩窃盗之俗,以维仁孝之风。卞氏之手行偷,以责在夫主。罪无两坐,在衡之告已实。以贫若贡常,赃何足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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