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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体现现代司法理念| 法学中国

 仇宝廷图书馆 2019-05-31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法制日报》2014年3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新闻观点以及白皮书和地方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的司法实践都旗帜鲜明地体现了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重、更加注重实质平等的现代司法理念,体现了公平与效率并举、更加追求公平的核心价值观,体现了规范与发展并重、更加注重规范的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兼顾、更加注重契约正义的现代契约精神,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遗憾的是,个别企业与行业协会一叶障目,仅看到了形式上的契约自由,而淡忘了实质上的契约自由;仅看到了经营者单边的契约自由,忽视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双边契约自由。他们只见效率,不见公平。他们只见经营者的单边效率,而忽视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边效率。他们痴迷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形式平等,而忽视了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他们青睐于行业单赢独享的畸形盈利模式,而不乐见消费者与经营者多赢共享、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盈利模式与消费模式。

真正的契约精神不仅要关注形式上的契约自由,更注重实质上的契约自由;不仅要关注商家的单边契约自由,还要关注消费者一侧的契约自由,追求商家与消费者的双边理性自由;不仅强调保障契约自由的行使,更关注契约正义的实现。如果说自由是契约之基础,正义就是契约之灵魂。仅仅满足形式自由与单边自由的要求,而欠缺实质自由、双边自由和正义元素的契约,犹如强者为弱者打造的镀金枷锁。在消费活动开始后,霸王条款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似乎获得了消费者的确认。问题在于,当商家把自己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塞到消费者手里要消费者签字画押或张贴在经营场所让消费者被动接受时,消费者拟定合同条款的权利及其与商家对等谈判的自由已被剥夺殆尽,格式条款的内容也会毫无悬念地沦为商家自我赋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手段。

实践证明,徒有自由外观而缺乏正义元素的霸王条款即使获得严守,也只会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使商家获得不当利益,最终阻碍商家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诱发全行业的诚信株连后果。可见,霸王条款是商家与消费者双输的潜规则。在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规制不健全、商家不能慎独自律的当下,片面强调形式上的、非理性的契约自由,只会滋生更多的霸王条款。

那么,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契约精神呢?笔者认为,我们需要弘扬的契约精神应当包括三大元素:契约自由、契约正义与契约严守。其中,契约自由充分尊重契约双方的理性合意,旨在鼓励市场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既反对商人强买强卖,也反对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微观活动。契约正义强调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旨在鼓励等价交易与公平交易,弘扬平等互利精神,约束强势市场主体恃强凌弱的行为。契约严守强调合同的有效性与神圣性,强调生效的合同等于有效法律,鼓励当事人诚信履约,反对当事人违约失信。这三大元素同等重要,没有贵贱之别。三者既相互区别,又不可或缺、相辅相成。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无不在坚持契约自由的同时,弘扬契约正义精神,注重追求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实质公平与实质地位平等。遗憾的是,我国目前某些市场领域患上了对形式契约自由、尤其是商家单边契约自由的痴迷症与过度依赖症,公然放纵形式契约自由与商家单边契约自由肆无忌惮地侵蚀实质契约自由、双边契约自由及契约正义的核心价值观。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为匡扶契约正义、实现实质平等,合理提升广大消费者在缔约活动中的话语权、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确保商家与消费者建立包容妥协、多赢共享、公平公正的契约关系,消费者友好型的人民法院还应一步升级改版,全面提速。无论是公益诉讼制度的激活,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适用,还是隐私权的保护,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地生根,都值得广大消费者的热切期待,都离不开人民法院的公正司法。这就是消费者自主选择与放心消费、企业诚信经营与公平竞争的中国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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