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改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实务!

 songsgt 2019-06-02
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改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实务!
2019-05-28 09:08  来源: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微信公众号   作者:倪侃侃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或CAS7),旨在保持会计准则体系内在协调,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的会计实务问题,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
 
修订背景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对相关业务作出新的规范要求。例如,新收入准则发布前,以存货换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范。而新收入准则则将该类交易纳入新收入准则适用范围。为避免具体准则之间的冲突,有必要修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此外,通过多年实施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也反映出一些问题,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准则适用问题、换入和换出资产时点不一致的处理等,需要通过修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予以明确。
 
主要变化

 
(一) 修改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图片1.png

1. 修改了定义中的主语。定义主语由修订前的“交易双方”改为“企业”。此处修订并不起眼,但改变了定义范围。修订前定义强调交易双方均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才构成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例如,甲公司以固定资产换取乙公司的无形资产,交易双方均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取了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该交易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
 
可是有些交易,对于交易一方是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但对于交易另一方则不是。实务中常见的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出资,就属于此类情况。例如,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向乙公司增资,甲公司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固定资产)换取了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但对于乙公司而言,并非是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取了甲公司的固定资产,而是以其自身权益工具(实收资本)换取甲公司的固定资产。因此,该项交易并不是交易双方都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因此不符合修订前定义,自然也就不能适用该准则了。
 
修订后的定义仅强调“企业”而非“交易双方”,即只要交易一方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即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而不论另一方是否以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换取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这无疑扩大了定义范围。
 
2. 将存货从列举中剔除。存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但以存货交换另一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由新收入准则规范,因此修订后的定义将存货从列举中剔除。
 
(二) 增加了适用范围排除
 
为保持会计准则体系内在协调,避免具体会计准则之间的冲突,修订后的准则增加了适用范围排除,即以下几类事项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以存货换取客户的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收入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合并准则、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等。例如,企业以固定资产出资,对被投资单位(构成业务)进行增资取得控制权,该项交易虽然满足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定义(以固定资产换取长期股权投资),但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准则或CAS22)规范的金融资产的,适用金融工具准则。需要注意的是,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且属于金融资产,但由于其不受金融工具准则规范,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长期股权投资的,不适用本项范围排除。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CAS21)规范的使用权资产或应收融资租赁款等的,适用CAS21。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易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三) 删除了关联方关系影响商业实质判断的条款
 
修订后的准则删除了原准则第五条“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由于上述条款在实务中不好把握和执行,本次修订予以删除。但考虑到实务中确实存在通过关联方关系构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来实现利润,因此修订后准则增加了第三条第(五)项的适用范围排除,规定此类交易中属于权益性交易的成分按权益性交易原则处理。
 
(四) 明确了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和换入资产初始确认时点
 
修订后的准则第四条明确了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和换入资产初始确认时点,第五条明确了如果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原则。
 
(五) 增加了商业实质的判断披露要求
 
修订后的非货币性资产准则第十四条增加了披露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要求。
 
执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 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逻辑
 
修订前后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基本会计处理逻辑没有发生变化,首先需要区分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进行会计处理。对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视为资产仅在具体形态上发生变化,而其价值、风险没有发生变化,因此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交易过程不确认相关损益。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将交易分为处置资产和取得资产两项交易处理,处置资产交易确认处置损益,取得资产按支付的对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二) 关于适用范围排除第五项
 
适用范围排除条款(准则第三条)的第(五)项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或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易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我们对该条款的理解如下。
 
该项适用范围排除针对两种情形:(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双方均受同一方或者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易实质是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交易的一方接受了另一方权益性投入的。
 
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并非整个交易都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仅是交易作价的不公允部分(不公允源于交易一方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或者交易双方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控制)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作价公允部分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例如,甲公司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100万元,公允价值130万元)与乙公司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80万元,公允价值120万元)交换,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不涉及补价,甲公司持有乙公司30%股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交易价格差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公允价值差异)源于甲公司的股东身份。对于甲公司,换入的无形资产按120万元入账,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计入利润表,其余作价不公允部分10万元视为对乙公司的投资,适用权益性交易处理原则计入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于乙公司,换入的固定资产按130万元入账,换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20万元作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计入利润表,换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10万元,按权益性交易处理原则计入资本公积。本例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交易的。
对于第(2)种情形,把上述例子修改一下,甲公司和乙公司无投资关系,但受同一方最终控制,其他条件不变。则对于甲公司,换入无形资产按120万元入账,换出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30万,其中20万元作为交换损益计入利润表,10万作为视为对最终控制方的分配,冲减资本公积;对于乙公司,换入的固定资产按130万元入账,换出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的差额20万作为交换损益计入利润表,换入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10万视为最终控制方收到甲公司的分配后投资于乙公司,计入资本公积。
 
(三) 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与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存在不一致时的处理
 
修订后准则在第四条明确换入资产在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换出资产在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针对实务中可能出现的换入资产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点不一致的情况,修订后准则第五条明确,如果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确认换入资产的同时将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确认为一项负债;如果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在终止确认换出资产的同时将换入资产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第五条明确了确认问题,但未明确计量问题。即应当以什么金额来计量该项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和收取换入资产的权利?对于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由于换入资产按照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定,无损益产生,上述第五条在执行过程中不会产生问题;但对于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交易,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理解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交付资产的义务和收取换入资产的权利。按照这种理解,如果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以账面价值确认交付换出资产的义务,将导致损益确认;如果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确认收取换入资产的权利,不会产生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将在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确认。
 
理解二,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交付资产的义务和收取换入资产的权利。按照这种理解,如果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入资产,同时以公允价值确认换出资产的义务,不会产生损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将在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时确认;如果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取换入资产的权利,将导致损益确认。
 
理解一和理解二的处理结果(损益确认时点)截然相反,当换入资产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换出资产尚未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按理解一处理会产生损益,而按理解二处理则不会产生损益;当换入资产尚未满足资产确认条件,但换出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按理解一处理不会产生损益,而按理解二处理则会产生损益。
 
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八条规定,对于换出资产应当在终止确认时,将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该条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第五条涉及的计量问题。按照第八条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在换出资产终止确认时予以确认,因此上述理解二是符合准则规定的。
 
(四)关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权益性投资的准则适用问题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取权益性投资是实务中较为常见的问题。例如,甲公司以固定资产对乙公司增资,增资后取得对乙公司的控制权。对于该类交易,需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
 
1.取得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如果被投资方构成业务,则投资方通过增资方式或收购股权方式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属于企业合并。根据CAS7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适用企业合并准则。如果被投资方不构成业务,则尽管取得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但也不属于企业合并,投资方应采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2.被投资方为投资方的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进行增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他方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的投资,投资方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对被投资方进行增资,或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其他方持有的对被投资方的投资,该项交易尽管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但由于换入的是一项受金融工具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根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换入的投资适用金融工具准则相关规定,换出的固定资产处理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
 
(责任编辑 宫莹)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