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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有企业采购活动的思考与探讨

 渐华 2019-06-05

   ■ 毕常彬 刘建成  

国有企业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企业利润或收益全部(或部分)归国家所有,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国企采购活动具有项目繁多、资金量大、周期长和关系技术革新、生产发展等特点,在采购交易市场中占有重要位置,对企业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构建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体系具有重大影响作用。

鉴于国企采购管理非常复杂,本文仅站在采购实践者角度对国企采购活动进行一些肤浅探讨,希望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参考。

一、建立健全采购制度,是搞好国企采购活动的强有力保障。

国企的身份和企业性质要求采购活动必须依法合规,防范风险,防止腐败,因此应当努力加强采购制度建设使之做到“制度健全,内控严密,依法合规,运行规范”,有力保障企业采购活动正常有序开展,有效满足企业生产、管理和经营发展之需要。

1、根据国企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企业采购决策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内部采购管理体制、采购监督制度;根据企业生产管理、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制订采购管理办法,制订好年度采购目录、采购标准等。

2、结合企业实际,制订好与企业采购相适应的企业化采购方式、采购操作规程。国企可以借鉴、参考政府采购制度中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并结合企业生产管理、经营发展需要而针对性的制订各类采购方式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和与之相适应的评审方法等。制订好企业化采购评审制度规程(评审专家选择、评审委组建、评审监督等);制订好采购纠纷处理制度和风险预案。

3、制订好企业化采购信息公开制度。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合理确定采购信息公开事项;确定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时间要求等可操作性强的规则。

4、制订好采购代理机构比选规则,确保每宗采购活动能合理选择到采购专业技术能力强,服务质量优,社会信誉度高的采购代理机构。

二、科学合理制订采购需求,是搞好国企采购活动的基础。

国企采购活动所要实现的目标是什么?笔者认为,无论国企是什么类型,概括讲国企实施采购的目标主要是“充分满足企业生产管理、经营发展需要,切实保证采购质量,适当节约资金,做到物有所值、风险可控。

1、根据企业类型和生产管理、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制订本企业年初采购目标,编制采购计划。

采购目标的制订要统筹兼顾生产进度、企业供应链体系和经营管理、技术革新、投资发展等事项。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服务内容、要求和合同商务条件;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投标产品的资质要求。制订的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标准、服务要求应最大限度满足企业生产、管理、技术革新和经营发展需要。

2、实施采购活动前应当开好“采购需求评估会”。

一是,开好车间、生产班组、经营市场主体、一线经营管理者的征求意见会,着重从能否充分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发展或技术革新需要等方面进行评议。国企决策层应当在充分听取车间、生产班组、技术骨干和一线经营管理人员意见后,进一步地修改完善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服务事项。

二是,开好专家咨询论证会。组织行业或专业机构的技术专家(如果大宗采购项目,可邀请具有丰富诉讼经验的律师)、经济专家,分别就采购项目的质量、技术、服务、合同商务条件、供应商投标资格条件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书面论证报告,为国企管理层提供决策参考意见。

三是,开好风险控制会。由于国企全民所有制性质,因此国企采购更要注重资金风险、决策风险、质量风险,要保证国企每一分钱都要用在企业生产发展上。国企管理层应当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前着重对“选择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编制、采购公告、评审工作、采购合同验收”等重要环节进行提前研究,提前预防,强化管理,防范风险。

三、正确选择适用法律法规,有利于正常有序开展采购活动。

笔者调查发现,在采购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国企(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搞清楚企业化采购与《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民法总则》、《合同法》之间的关系。企业化采购文件中把《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混写在一起;甚至采购纠纷(供应商质疑、投诉)的解决也直接引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这显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这也极易导致出现采购纠纷时供应商、采购人(国企)各执一辞,找不到有效解决采购纠纷的法律依据,容易损害采购人或有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国有企业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国企资金来源多样,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国债资金、各级政府财政补贴、税收返还、各类基金补贴等)、上市融资资金、贷款资金、企业经营收入等。因此国企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前,应当针对每一宗采购项目的资金规模、资金来源构成和项目用途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采购项目所应当遵循、适用的法律、法规。

1、对于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来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严格适用国家对企业专项资金拨付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和政策文件。例如:某国企获得发改委、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的技术革新专项资金一千万元;并且明文要求企业应当通过立项、环评、实施招标投标;因此该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企资金绝大部分是国有资金(注:混合制企业、合资企业中的国有股份为国有资金)。国企开展基本建设工程采购活动时,如果符合《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法实施条例》、《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的,必须按《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并接受发改、审计、国资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的监管。

3、除上述两类情形之外的国企采购项目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调整呢?笔者认为,国企采购活动是一种市场经济活动,国企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平等主体的民事关系,国企业采购活动应当主要受《民法总则》、《合同法》的调整、约束。

《民法总则》对公民、社会经济组织的经济、民事活动作了基本规定即:“平等自愿原则、公平诚信原则、不违反法律原则、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原则”。其中《民法总则》规定的“不违反法律原则”在采购实践中的运用就是:对需要取得国家审批或前置许可后方可上市交易、或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或产品),在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和投标产品资质条件时,必须设置相关的资质或资格条件。例如企业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工程采购(100万元标的额),就应当设立《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三级以上资质》;又例如:企业医务室购置国产彩超2台,就必须设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投标产品制造商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投标产品的“注册证、认可表”……。

国企采购活动采购文件编制、合同签订、采购争议纠纷解决应当受《合同法》中有关要约发起、合同签订等相关条款的调整。《合同法》第十三条至三十四条中对合同订立方式、订立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并对采取要约方式订立合同作了明确要求。如:第十五条“要约可以采取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寄送价目表……”等方式,向受要约人(注:采购活动中即指供应商)发出要约邀请。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注:这两条法律意思落实在采购活动中分别就是:供应商向招标采购人递交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响应;供应商应当对招标采购文件的内容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等等。

4、国企采购,无论其资金来源性质如何、项目规模如何,均不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调整约束。这是因为《政府采购法》只调整“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国企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因此我们在编制企业化采购文件时,不能直接引用或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综上,国有企业肩负着执行国家经济政策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之重任,应当制订好完备有效的企业采购制度,构建起“依法合规、适度公开、公平竞争、运行规范、风险可控”的企业化采购内控机制,并充分运用到每宗采购活动中;这样才能有效保障国有企业的生产管理和经营发展、技术革新等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四川荣县政府采购中心 四川众和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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