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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强调: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黄宗诚 2019-06-10

编者按:近年来,政府加大了对赌博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同时也通过各种媒体的多种形式的宣传普及,让人们知道赌博犯罪的危害,这是好事儿,顺应民心得民意,包括我在内的绝大多数麻将机行业的从业人士也坚决响应并支持。

但是极个别地方基层执法者在平日里的执法活动中,对于“赌博犯罪”与正常“打牌娱乐”的界限厘清问题,执法标准不一,导致时不时出现对老百姓的“正常打牌娱乐行为”做出了矫枉过正的粗暴执法和“冤假”处罚报道,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和质疑。比如2018年媒体报道的链接《打5元麻将被拘15日,女子申诉至最高法后撤销处罚,还要申请国家赔偿!》。

针对目前愈演愈烈的“凡打麻将皆赌博”的一刀切,“凡棋牌室皆强制关闭”的勒令告示,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争论。什么是赌博,什么是正常打牌娱乐,老百姓糊里糊涂,打个麻将就担惊受怕,草木皆兵;地方执法机关也饱受“粗暴执法”“过度执法”“滥用执法”的社会质疑。

为此,2019年1月8日,公安部专题召开新闻发布会,尤其强调“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了解正常娱乐和赌博的区别,自觉做到知法守法、远离赌博”。其实早在2005年,最高法也出台文件通知,强调”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公安机关不应事事都拿棋牌室、麻将馆“斩首示众,以儆效尤”,赌博隐藏最深处,并不在棋牌室麻将馆,赌博存在的形式并不只是麻将机,把赌博的原罪归咎于客观存在的娱乐工具麻将机上,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

在6月2号,编者偶然间看到法制日报刊发了一篇有关赌博和娱乐的文章,三问三答,说的比较客观公众,分享给诸位阅览,也希望能够给行业从业者一些提醒。

                                                     -------罗俊文

当前,很多地方的大街小巷里都能见到棋牌室,很多人聚在一起打麻将、玩扑克牌。棋牌室的功能在于为他人进行棋牌游戏提供便利,属于较为大众化的休闲娱乐场所。但是,由于棋牌室与赌场进行几乎同样的项目,时有违法越界的行为发生,需要我们予以注意。

问:在正规的棋牌室打麻将,什么情况下属于违法行为?

答:所谓的“正规”棋牌室,大多是指取得相关执照证件后开展经营的棋牌室。不少棋牌室经营者以此招揽顾客,宣称在这样的棋牌室打麻将、玩扑克牌,不会被公安机关查处,比较“安全”。其实不然,虽然棋牌室是依法成立的,但并不代表在棋牌室里进行的一切行为都是合法的。我们知道,打麻将、玩扑克牌可以是娱乐,也可以是赌博。

如果在棋牌室进行正常的棋牌游戏以休闲娱乐,不仅不违法,还受到法律保护。最高法规定明确,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注释:2005年1月10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要严格区分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与群众正常文娱活动的界限,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取固定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得以赌博论处。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给予行政处理的,不得打击、处理,不得以禁赌为名干扰群众的正常文娱活动”。

但是如果在棋牌室里以麻将、扑克牌为工具进行赌博,则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行为,有的甚至违反刑法,涉嫌犯罪。

棋牌室经营者如果明知他人赌博而予以容留,或者故意招揽赌博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也同样触犯上述法律规定。特别是具有抽头渔利、兑换筹码、提供资金结算、安排人员站岗望风等行为的,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问:如何区分打麻将是娱乐,还是赌博?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将受到治安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同时相关规定也明确,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

由此可见,认定打麻将、玩扑克牌等是否属于赌博行为,一般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要以营利为目的,即主观上想通过赌博活动获取财物,但不要求实际获得财物;其次要有一定数额的赌资,即“赌资较大”,对此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操作标准不一,大多为二三百元以内的数额,认定为“少量财物”。

在此基础上,打麻将、玩扑克牌等构成赌博罪的情形主要有,一是聚众赌博,即参赌人员不仅自己赌,而且还聚众赌,一般是组织3人以上赌博,然后进行抽头渔利五千元以上或赌资累计五万元以上。二是以赌博为业,即虽然仅是自己赌,但通过赌博获得生活来源,或者将自己的收入主要用于赌博。

问:赌债受法律保护吗?

答:因赌博是违法行为,参赌人员之间因为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赌资没有当场结算,输钱方事后拒不还钱时,赢钱方要求输钱方还钱的诉求无法获得法院支持。

如果已进行了赌资结算,而输钱方以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赢钱方返还赌资的,诉求同样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因为输钱方当场或事后清偿赌债,属于赌博行为的实施或延续,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输钱方也就不具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赌资就理所当然归赢钱方所有。赌资属于违法款物,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同时,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明知他人借款是为了进行赌博而提供资金的,这样的借贷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即使是未参赌人员把自己的合法财产出借给参赌人员,也是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赌博帮助行为,同样违反了法律规定,相关赌资也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来源 法制日报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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