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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后办案时限变化及相关总结

 纤纤791 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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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体系”: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七十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审查调查“安全责任体系”(仅供参考,欢迎批评指正):

(一)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总责;

(二)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对分管部门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执纪审查调查相关部门负责人、执纪审查调查场所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执纪审查调查人员对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审查调查(核查)组成员(含借调人员)、执纪审查调查场所具体负责人员及看护人员、医护人员按照“谁接触、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执纪审查调查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监督责任。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出台后办案时限变化及相关总结

   重要提醒:《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删去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第28条中“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表述是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表述是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90日内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九条 监察对象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监察对象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核机关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十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向该机关申诉:

(一)留置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的;

(三)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而不解除的;

(四)贪污、挪用、私分、调换以及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

 提醒:分管领导VS相关负责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只有一处规定了分管领导,其他表述均是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对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共有处规定了相关负责人。

  需要思考的问题是:分管领导与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有何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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