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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例学工程]月进度款的累加不能作为工程款的结算依据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6-24


问题的提出

案例:近日笔者代理了一个矿山工程的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每月按照双方认可的月进度表的80%支付进度款。施工了11个月之后,由于各种原因施工方停工撤场。至撤场之时,双方月进度款累计是6000万,发包方共计支付4000万元,余款2000万未付。施工方诉至法院,要求发包方支付工程款2000万元。本案涉及的问题是:进度款和结算款有什么不同,进度款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

一、进度款与结算款的区别

【工程进度款】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季)、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结合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3条的规定:

      1、按月结算。即实行按月支付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2、分段结算。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

      3、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量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可竣工后一次结算。

      4、其他结算方式。结合具体工程的规模大小、工期长短,价款多少,约定的支付方式。 

【工程结算款】

      是指工程全部完成或合同虽然未完但解除合同,质量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最终结算款。

二、进度款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进度款只是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支付的工程款项,它只是与工程进度大致匹配,但不准确。因不是要求发包方全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方对于工程进度估算值的审查并不严格,有可能会超前也有可能会拖后,有可能不足也有可能超付,有的时候也可能相差较大。所以工程进度款一般不能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三、相关案例和判决

    【案例】《西安雨润农产品全球采购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3356号】

    【判决】

     一审判决:“关于建工公司已施工工程的造价问题,建工公司认为应以呈批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等所载工程进度款累加结果作为认定施工工程总造价的意见,根据雨润公司、建工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第一条之约定,工程造价结算时应按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故建工公司的该项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判决:“因该款项系进度款,并不是结算款,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亦约定结算时按实际施工图纸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故建工公司以该工程量总价作为确定实际施工工程量的依据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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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2008年11月18日经安徽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一直贯彻专业化、品牌化、精细化的发展方向;奉行精益求精、锐意进取的前进理念;秉承专业负责的态度、团队协作的精神;倾心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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