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工期案例解读|记得行使你的先履行抗辩权!

 儒雅的八爪鱼 2019-06-25
 

本文作者:张艳姿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要旨:就工程款支付与工期履行的先后顺序而言,承包人未完成当期施工进度,发包人可以拒付当期工程款;发包人尚未支付完毕上一期进度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当期施工进度顺延。

案例案号:(2017)皖民终440号

双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世联开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中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昆建设公司”)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26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昆建设公司承包利辛世联农副产品大市场一期工程,开工日期2013年7月15日,竣工日期2014年10月15日。金额暂定5500万元;价款采取按实结算方式确定。

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一期工程总建筑面积按照2万多平方米为一个组团,共分三个组团,每个组团的全部单体二层的主体结构砼浇注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首次支付已完成工程款的70%,以后按月进度支付当月完成工程造价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85%。

中昆建设公司起诉请求

判令世联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39013997.51元,延期违约金18417404.6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9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赔偿停工、窝工等经济损失168万元,担保费10万元。

世联开发公司反诉请求

判令中昆建设公司因现场管理工作承担违约金13万元,承担工期违约金100万元;判令不予退还300万元履约保证金;判令承担逾期竣工、逾期交付涉案工程违约金4908904元。

争议焦点

涉案工程是否存在逾期竣工、逾期交付的违约行为。

一审法院认定

施工期间,因道路封闭不能通行,影响施工,中昆建设公司向世联开发公司发函要求协调,因世联开发公司协调不及时,造成停工。由于世联开发公司原材料真石漆不能及时进场,导致暂停施工。因工程询价不能及时得到回复,影响工程进度。因工程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亦造成停工。且世联开发公司对工程报价不予结算,故工程逾期竣工、逾期交付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中昆建设公司。

二审法院认定

本案实际开工日期为2013年7月18日,竣工验收日期为2015年8月10日,工期客观上存在延误的情形。本院认为,世联开发公司与中昆建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双务合同,双方互负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就工程款支付与工期履行的先后顺序而言,工程进度款支付与施工进度之间呈双重先履行义务。承包人未完成当期施工进度,发包人可以拒付当期工程款;发包人尚未支付完毕上一期进度款,承包人可以主张当期施工进度顺延。本案工程最终审核造价为82954920.58元,世联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55649007.2元,世联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比例尚不足竣工验收前一进度应支付的75%的工程款。世联开发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形,一审据此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中昆建设公司,并无不当。

律师点评

《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先履行抗辩权,即在约定了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则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即体现为,在约定发包人按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若发包人未支付前一进度的工程款,则承包人可以发包人先履行义务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后履行义务主张施工工期顺延。本案中,即存在承包人工期延误的情况,但发包人亦存在迟延支付工程款及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法院即依据该条规定并认定承包人无需承担工期迟延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