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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间发现被告人漏罪如何处理?

 一山行人 2019-06-26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黄建兴

  【案情】

  杨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5月14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5年11月10日,法院决定将其逮捕,2016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检察机关于2015年10月15日以杨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26,检察机关又以杨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

  【分歧】 

  对于杨某因非法采矿罪被提起公诉后发现新罪,公诉机关不追加起诉而是另行起诉,法院应如何审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被告人一个人犯两个罪的案件应该合并审理,一起宣判,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的两个罪名的案件进行分案审理,分别宣告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作出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诉机关另行起诉的,原案件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即两案进行分案审理,对一人犯数罪进行分别宣判,再实行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十三条赋予了我国法院对一人犯数罪进行合并审理及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进行合并审理的合法性。审判时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如果出现追加起诉或者是撤回起诉等现象,就必然导致合并。具体而言,如果案件推进到审判阶段,有可能发现存在遗漏被告人罪行或者遗漏被告人现象,对此我国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做法是通过追加起诉的方式加以实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本案就是属于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遗漏被告人罪行的情况,那是不是就应该追加起诉进行合并审理呢?但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作出判决前,发现被告人存在新的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能够追加起诉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如果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将追加部分与原案件一并审结的,可以另行起诉,原案件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本案中,被告人发现的新罪案情简单,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能将追加部分与原案件一并审结,事实也是新罪案件先判决,但是由于人民检察院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追加起诉,而是另案起诉,此时人民法院到底是合并审理还是分案审理呢?从解释的第六条来看,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审理,另行起诉的,分案审理,各自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做出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做出判决,把前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内。”因此,本案被告人的两个罪名的案件进行分案审理,分别宣告判决,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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