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从5起案例看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裁判要旨

 何观舒律师 2019-06-27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是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其他发票,即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很多都是仅从形式上去认定虚开发票罪,只要虚开发票的数量或者面额达到立案标准即以虚开发票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笔者通过搜集虚开发票罪的判决,从中筛选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判决,汇总整理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裁判要旨,以供参考,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要旨:仅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且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其他证人证言亦不能证明行为人有虚开行为,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8)鄂0205刑初16号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邢某犯虚开发票罪,因证据之间存在较多的矛盾,不能相互印证,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不能认定邢某构成虚开发票罪,应当宣告无罪,对其暂扣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返还。

要旨:如实代开发票,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骗税的故意,客观上也也没有偷逃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刑事惩罚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案号:莱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683刑初699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因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有实际交易存在的代开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其在客观上也没有偷逃税款、贪污腐败、非法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乱纪行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具有刑事惩罚性,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因此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的指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要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

案号:滕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481刑初372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构成虚开发票罪,经查,润某某公司成立了青岛润某某工贸有限公司艺术品分公司,山东某华石化物流公司和济南捷某石化物流公司在冯某安排下将260万元款项汇到润某某公司账户,被告人李某供述冯某系买卖艺术品的中间人,冯某对其称汇到润某某公司的260万元系山东某华石化物流公司和济南捷某石化物流公司购买工艺品的款项,其单位阁楼有准备销售给两家公司的工艺品,证人曲某、王某1亦证明阁楼存放了工艺品,曲某还证明听李某说阁楼上的工艺品已经卖了,但是还没来拿货,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具有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故该起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要旨:存在实际交易,让他人如实代开劳务发票,主观上没有骗税之目的,客观上依法缴纳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广宗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1刑初20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为支取工程款,多次通过杨某3在丁某经营的石家庄天某劳务建筑分包有限公司虚开劳务发票共1,816.807万元。被告人赵某某辩称虚开发票数额不应认定数额巨大,且没有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辩护人李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发票罪不能成立,赵某某行为属于“形为虚开,实为实开”,其在施工过程中与劳动者存在真实的用工关系,主观上没有骗税之目的不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为取得对应的工程款,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方式取得劳务发票是整个行业存在的一个普遍现象,系不得已而为之,且客观上依法缴纳税款,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经查,我国现行刑法对普通发票的刑事规制要比增值税专用发票更为宽松,仅对伪造、擅自制造以及非法出售这三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对非法购买、持有和使用普通发票或伪造的普通发票等行为都没有规定为犯罪,并且赵某某有实际交易存在。故公诉机关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

要旨:存在销售合同且内容与发票内容对应,且有材料送检入库记录单证明已经入库,在案证据证实行为人之间存在真实业务往来,不构成虚开发票罪

案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2015年5月公安机关到武汉某元公司调取证据,该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的5份销售合同中的产品名称、金额等内容能够与9张伪造发票的内容对应,材料送检入库记录单等证据证明武汉某元公司已将相关的电子元器件送检入库,足以证实关于该9张伪造发票武汉某元公司与泽某某公司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虚开发票罪不能成立,该9张伪造发票应当计入二被告人非法制造发票的数额。二被告人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曹某1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辩护律师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热点新闻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