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办证指南 一、项目名称: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 二、受理机构:各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三、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申办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 2、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剂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4、生产加工人员应当经过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五、许可申请材料目录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许生产申请书; 2、申请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拟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出具); 4、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7、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8、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计部门备案登记的企业标准); 9、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以县疾控中心出具的为准); 10、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企业申请----受理----核查小组实地核查----产品抽样与检验----审批----发证。 七、办理时限 1.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作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食品生产小作坊准许生产证》。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八、收费标准: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