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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其一

 于律师资料库 2019-06-30


数月前“母亲欠债遭 11 人凌辱 儿子目睹后刺死 1 人被判无期”新闻引发热议。图为案件事发地点。案件中,11 名催债人对欠债女性侮辱达一小时,被其子于欢用水果刀刺伤 4 人,其中 1 人失血过多死亡。2017 年 2 月 17 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6月23日上午9:00 ,山东高院对于欢案作出二审判决: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自首,原判认定故意伤害罪正确,但量刑过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是否属于防卫过在定罪量刑上可谓天壤之别。

类似的公共舆论此前也多次爆发,如 2016 年,一位得知妻子被强奸的丈夫在追赶强奸犯过程中将其打伤,被判故意伤害罪,以及 2009 年,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刺死纠缠要求三陪的镇政府人员,被判为防卫过当,因其他事由免予刑事处罚。这类案件都激起了媒体和网民的强

烈反响。实际上若非新闻的轰动效应,案件被告提出正当防卫的话,得到法院承认的情况相当少见。有研究者从全国各级法院公示的正当防卫的案件中调取了 226 份判决书,其中绝大部分被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认定正当防卫的仅为 6%。我国刑法早就正当防卫的构成进行了规定:

A、故意杀人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条虽然字句清晰,但法官在处理具体的案情时,并不是依据这些措辞抽象的法条,而是参照刑法理论,从法条中提取归纳出某种情形的条件,再将其与案情一一比对认定。在这一过程中,正当防卫的门槛就被提到了一个极难满足的层级。未来的几期法律文章,我为大家详解正当防卫

刑法界称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正当防卫”为一般正当防卫,第三款为特殊正当防卫。二者主要区别为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第二款为防卫过当规定)

一般正当防卫


1,不法侵害

要求侵害行为具有不法性,是指侵害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首先,对不法侵害实施防卫的不限于被害人,第三人面对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加以制止。例如,A在路上看到B在抢劫C,A对B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其次,不法侵害一般损害个人权益,对于侵害国家、集体利益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能擅自进行正当防卫。比如不能为了保护国境安全射杀偷渡者;

再次,侵害行为一般仅限于人的行为,面对自然灾害、野生动物可进行紧急避险;

最后,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倘若不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以为存在现实不法侵害而进行正当防卫,就构成假想防卫

注,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属于不法侵害,对正当防卫进行反击是故意侵害,对紧急避险进行反击属于紧急避险。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且有紧迫性。并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具有紧迫性,贪污受贿犯罪即不具有紧迫性,抢劫、强奸、杀人等行为就有紧迫性。紧迫性潜在要求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而尚未结束,不法侵害之前实施防卫行为构成事前防卫,不法侵害之后实施防卫行为属于事后防卫,都是防卫不适时的具体表现。故意采取防卫不适时行为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过失采取防卫不适时行为可能构成过失犯罪,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因素的可能成为意外事件。例如A将B打倒在地正要离去,B将A打成重伤,B的行为是事后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

3,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本人进行防卫

防卫对象可以是不法侵害人本人或其财产,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时,要求不法侵害人将其财物作为不法侵害的工具或者手段。例如A纵犬咬人,B将狗打死,成立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有正当防卫意思,防卫意思由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构成。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合法权益正遭受不法侵害;防卫意志指的是防卫人有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和意图。例如甲看到仇人乙正在抢劫,出于报复心理将乙打成重伤,甲认识到乙正在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益,具备防卫认识,然而甲是出于报复心理制止乙,不具备防卫意志。但不能就此断定甲不构成正当防卫,毕竟现实中无法确断甲是完全出于报复心理制止乙的行为。而且在刑法理论当中,成立正当防卫存在着“防卫意识必要说”和“防卫意识不要说”两种观点。

4-1 防卫挑拨

防卫挑拨是不法防卫行为的一种。指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手段,故意激怒对方,引诱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实行加害的行为。表面上,防卫挑拨具有防卫性,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故意犯罪行为,故称之为防卫挑拨或者挑拨防卫。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挑拨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有加害他人的犯罪意图。这是防卫挑拨与正当防卫相区别的根本特征;(2)客观上有意激怒、引诱对方的言行。这是防卫挑拨最显著的特征;(3)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有预谋

4-2 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例如甲枪击乙时,乙正瞄准丙准备射杀,但是甲对乙的行为一无所知,甲构成偶然防卫,对这种“螳螂捕蝉,黄雀在后”的案例,刑法界有不同的处理意见不尽相同。

4-3 相互殴斗


相互殴斗指的是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由于参与殴斗的双方能够预见到可能出现的伤害结果仍然参与其中,可以推定殴斗双方对加害行为有承诺,根据被害人承诺原理可以认定殴斗双方都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一方停止殴斗,另一方继续实行加害行为,或者殴斗过程中一方手段突然升级导致对方重伤或者死亡,可能构成故意伤害,对故意伤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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