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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最高院民商事案件大数据报告:三巡法庭 丨iCourt

 于元正律师 2019-07-02

作   者:东恒高端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单   位: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donghenglaw(东恒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下称三巡)于2016年12月28日在南京市挂牌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主要审理江苏、上海、浙江、江西、福建五省市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本报告对三巡判决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所有已公开的审结民商事案件的大数据统计与分析。我们希望通过分析和研究,为大家展现三巡在民商案件审判范畴内的基本情况、裁判情况、律师代理效果等数据总结,以期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更精准的法律服务,也为律师办理三巡地区民事案件提供大数据指导。

检索步骤及流程说明

一、 检索策略

1.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其受理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办案信息系统统一编号立案,统一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信息综合管理平台进行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因此无法直接通过关键词及审判机构检索出属于三巡受理的案件。

2.三巡设立的时间为2016年12月,三巡的巡回区域为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对于最高院结案时间在2018年的案件,案件受理时间基本在2017年和2018年,所以对于2017-2018年期间最高院受理的不服上述区域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提起的上诉或者申诉案件,一般均在三巡审理(除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商事、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检抗诉的案件)。

3.三巡设立时的法官名单为:江必新法官、王旭光法官、虞政平法官、王展飞法官、毛宜全法官、汪军法官、张爱珍法官、周伦军法官、马东旭法官。后调走毛宜全法官,增加郭清国法官、王晓滨法官、耿宝建法官、白雅丽法官、仇晓敏法官、贾清林法官。

2018年12月,人员变更为江必新法官、李成玉法官、何抒法官、刘雅玲法官、郭清国法官、王晓滨法官、张爱珍法官、贾清林法官、尹颖舜法官、朱宏伟法官、李绍华法官、肖峰法官、何君法官、汪鸿滨法官、张华法官、张颖法官、蔚强法官。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采取的检索策略为:检索关键词“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年限限定2018年;案由限定为民事,排除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商事、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检抗诉、行政;删除合议庭成员非三巡法官的案件。

二、检索步骤及结果

1.检索式

  • 案例来源: Alpha 案例库

  • 检索日期:2019年2月13日

  • 检索关键词: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检索案由:民事

  • 检索裁判日期:2018年

  • 检索法院级别:最高人民法院

2.检索结果

按照上述检索式,检索出裁判文书700份,剔除重复数据及合议庭成员其中一人不为三巡法官的裁判文书,最终检索出案件数量共计:651件。

总体情况分析

一、案件总览

1.三巡地区案件量占最高院案件总量的比例

2018年,最高院审结的民事案件为5894件。三巡地区审结的民事案件总量为651件,占比11%。同比上年度上升2%。

三巡案件占比图

2.三巡地区各省份案件数量

2018年,江苏案件204件,上海58件,浙江61件,江西143件,福建185件。

三巡地区案件数量分布图

相比2017年,来源于各省份案件数量均有所增加。

2017年与2018年三巡各地区案件数量图

3.三巡地区案件的裁定或判决数量

2018年,裁定数量580件,判决数量71件。

三巡地区案件的裁定与判决数量图

4.三巡地区案件程序

2018年,二审案件132件,再审审查案件493件,但再审审理案件仅为26件,说明案件再审的难度较大。

三巡地区案件程序图

5.三巡地区案由

2018年,三巡审理案件的案由是合同类纠纷的,为480件,占比达到74%,劳动纠纷、继承纠纷、人格权纠纷最少,各有1件。

三巡地区案件案由

二、案件成功率

(包括提审、改判、指定管辖、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等上诉或再审为案件起到作用的)

1.成功案件:125件,其中:

三巡地区成功案件分布图

2.未成功案件:526件,其中:

三巡未成功案件分布图

3.成功率:

a.二审:27/132=20%。二审案件总数132件,成功案件27件,其中撤销原判案件2件,发回重审案件11件,改判案件12件,指令审理案件2件。

b.再审审查:63/484=13%(63件案件中有21件为系列案件)。再审审查案件484件,成功案件63件,提审55件,指令再审8件。

c.再审审理:35/35=100%。再审审理的案件35件,成功案件35件,其中改判24件,撤销1件,发回重审9件,指令审理1件。

三、案件代理情况(包括代理情况及各情况下的成功率)

三巡案件代理情况

注:均未聘请律师的案件中,有20件为系列案件,统计时仅计算为1个。

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成功率最低为6%。攻方聘请律师(包括仅攻方聘请律师和双方均聘请律师)情况下,成功率为35%,聘请南京律师的成功率较高为20%。

二审案件详细数据分析

一、二审案件来源   

2018年,二审案件来源于江苏27件,上海11件,浙江13件,福建44件,江西37件。

三巡二审案件来源分布图

通过下图可以看出,与2017年度相比,2018年来源于各省的案件数量均大幅增加,江西的增幅最大。

2017年与2018年三巡地区

案件数量分布图

二、二审案件案由

2018年,三巡审理二审案件最多的仍是合同纠纷,为104件,其次是与公司等有关的案件为23件。

三巡二审案件案由分布图

三、二审裁判(判决与裁定的数量对比)

2018年,二审案件裁定数量84件,判决48件。

三巡二审案件裁定与判决数量

通过下图可以看出,与2017年度相比,2018年判决的数量增加较多,占比也大幅提高。

2017年与2018年三巡二审案件

裁定与判决数量图

四、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比例较高,达到79%,一方面说明一审法院的审理水平较高,另一方面也反映二审的难度较大。

三巡二审裁判结果分布图

五、二审代理情况

三巡二审代理情况图

结合上表可以计算出,在攻方未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成功率最低仅为3%。在仅攻方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成功率最高为33%。在双方均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成功率为29%。

再审案件详细数据分析

一、再审案件来源

2018年,再审案件来源与二审案件来源基本一致,主要来源于福建(141)、江苏(177)、江西(106),上海(47)和浙江(48)的较少。

三巡再审案件来源分布图

通过下表可以看出,与2017年度相比,2018年度来源于各省的再审案件数量均有增加。

2017年与2018年三巡地区

再审案件数量分布图

二、再审案件案由

2018年,再审案件案由合同类376件,与公司等有关104件,适用特殊程序10件侵权责任纠纷3件,劳动、继承、人格权各1件。

三巡再审案件案由分布图

三、再审裁判(判决与裁定的数量对比)

2018年,裁定的案件数为496件,占比高达96%,判决为23件,仅占4%。

三巡案件裁定与判决数量分布图

同比2017年,判决、裁定数量均增加,但是裁定数量仍远高于判决数量,间接说明三巡对再审案件进行实质审理的较少,启动再审审理的难度较大。

2017年与2018年三巡再审案件裁定与判决数量分布图

四、再审申请事由

2018年,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主要为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各种申请理由所占比例,与2017年基本一致。

三巡案件再审申请理由

五、再审裁判结果

2018年,再审程序中,驳回再审申请的案件最多为403件,占比高达78%。

三巡再审裁判结果分布图

六、再审代理情况

三巡案件再审代理情况

结合上表进行计算,2018年再审案件双方均未聘请律师的案件成功率最低为7%,攻方聘请律师的案件成功率为9%,聘请南京律师的成功率最高为25%。

最高院观点(改判案件)

【裁判规则1】独家代理有其独有特点,其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82号上海飞蕾科技有限公司、富士医疗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合同案件

【最高院观点】就独家代理关系而言,除具备代理关系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其独有特点:

一是代理身份不得随意变更,签订独家代理合同后,对于代理一方的交易地位及相应权利应当具有稳定保障,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代理合同;

二是具有特定的地域性,独家代理通常会限定一定的区域,大可至一国甚至某洲的区域,小可仅限一省或一市范围,在限定区域内不得再有其他代理方;

三是代理具有期限性,即独家代理一般会约定固定的代理期限,期限届满后可再续签合同;

四是具有目标的明确性,独家代理合同通常给代理方设置一定的工作目标,完成目标方可续签代理合同;

五是违约赔偿具有惩罚性,区别于普通代理,独家代理合同中一方违约会有明确的赔偿约定,且该约定带有一定的惩罚性;

六是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对外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即代理人与他人因履行合同产生的责任等,除产品责任外,被代理人并不承担其他责任,与一般代理之中本人应对受托人负责的特点并不相同。

案涉合同约定了两种违约金的方案,根据第一种方案富士医疗公司应赔偿飞蕾公司175708684.80元。根据第二种方案富士医疗公司应当支付的违约金则为1373171910元。

这两条针对特定事项的违约责任,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如此巨额、严苛的违约责任约定正是基于本案商业代理之特性而考量,依法应予维护。

【裁判规则2】执行异议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提起,申请执行人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354号叶红、王国普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最高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案外人提起了阻却对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申请,且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

也就是说,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案外人执行异议成立,且已作出中止执行裁定,是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

本案中,王国普并不是基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法院作出中止执行裁定,其不服该裁定所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而是对执行法院作出的驳回追加申请裁定不服提起的诉讼。

因此,王国普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

【裁判规则3】债权人申报破产债权时申报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25号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最高院观点】

1.本案中已经确定安徽赛维公司、江西赛维公司和彭小峰等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合肥高新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

2.根据民诉法253条和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债务人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利息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本案中调解书虽未约定利息,但是合肥高新公司有权要求安徽赛维、江西赛维等支付自2014年10月15日开始的计算的加倍部分的迟延利息期间的利息。

【裁判规则4】适用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前提是: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294号陆卫军、张培根股权转让纠纷

【最高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主合同虽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但本案之中,《股权转让协议》第四条明确约定了担保条款,约定由天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协议各方对保证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并不存在合同中无保证条款的情形。

张培根虽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中担保条款系物权抵押,不属于保证条款,但张培根认可股权并未进行抵押或质押登记,且该条款中明确约定其有权要求天汇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见,该条款实际上为保证条款,天汇公司亦是作为保证人承诺承担责任,从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来看,陆卫军在天汇公司公章上面签字不能构成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保证合同成立。

因此,在《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担保条款及担保人的情况下,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所谓认定主合同没有保证条款而单独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情形,原审法院就此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裁判规则5】以让与项目开发权为担保方式的融资合同,期满未回购的,出借人不能直接取得项目开发权。

【案件索引】(2018)最高法民再141号福建省老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亚平合同纠纷

【最高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吕新国等人受让“中亭公寓”项目开发权益的同时,又约定了老区房地产公司和陈亚平有权按照约定的条件回购,双方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可以确定为以让与项目开发权为担保方式的融资关系。

案涉《<回购股份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一)》第三条约定,陈亚平一方回购股权需满足三个条件:

1.在协议书签订的18个月内回购;

2.陈亚平向吕新国一方现实地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

3.按照陈亚平向吕新国一方支付的股权回购款计算股份比例,回购股权后还需继续按股权比例缴纳投资款,逾期缴纳投资款两个月以上,则丧失股东资格和权利。

本案中,老区房地产公司及陈亚平虽然在协议签订后的18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回购,但没有在18个月内偿还借款本息,也没有支付任何股权回购款,应当认定老区房地产公司及陈亚平已经丧失了对项目的回购权。

但是鉴于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流押条款无效,吕新国作为债权人实现债权时,不能径行以担保物的全部抵充债务,而应当在认定18个月回购期满时的回购价款以及项目价值的基础上进行清算。

清算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计算截止到18个月回购期满之日即2014年4月10日双方之间的原债权债务本息、吕新国投入的本金、项目投资回报及其他垫付款项的合理利息等应该纳入回购金额的数额,在此基础上确定老区房地产公司、陈亚平所欠吕新国的债务数额;

二是以2014年4月10日为基准日评估“中亭公寓”项目的市场价值,在此基础上确定吕新国实际取得的抵债财产价值,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结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裁判规则6】最高院关于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是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形式审查的判断标准,不是判断实体权利的标准。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刘爱生因与杜丹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院观点】本院认为,本案中,杜丹清对陈胜明的担保债权业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予以确认,而刘爱生与陈胜明、陈新玲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的效力亦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确认,杜丹清和刘爱生均系陈胜明的债权人,二者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各自的债权内容有别。

具体而言,杜丹清作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和其他保证人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保证人陈胜明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债权指向的责任财产范围,是陈胜明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陈胜明在案涉房屋中扣除尚欠银行贷款部分的应有份额。

而刘爱生作为债权人,在案涉《房产买卖协议》签订后,已经依约定支付了大部房屋价款,并实际占有了案涉房屋,虽然并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刘爱生作为合法占有人有权要求出卖人陈胜明、陈新玲为其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由此可见,杜丹清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内容,指向的是陈胜明的一般责任财产,并非指向案涉房屋这一特定财产;而刘爱生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内容,则以案涉房屋这一特定财产为唯一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刘爱生作为案涉房屋的买受人,除依法享有要求办理过户登记的物权期待权之外,其作为合法占有人还依法享有向任何人主张房屋的所有人能够主张的排他性权利。

本案中,陈胜明将案涉房屋出售给刘爱生并取得房屋价款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导致了其责任财产中的一部分从实物形态转化为货币形态,但其责任财产的范围并未因此而不当减损,杜丹清作为债权人的权利并未因此而受到损害,其仍然有权就房屋价款中陈胜明的应有份额主张相应的权利。

相反,在案涉《房产买卖协议》合法成立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情况下,查封案涉房屋并将其作为杜丹清债权执行标的的结果,不仅在客观上不当扩张了陈胜明的责任财产范围,亦直接损害了刘爱生的合法权利。

【裁判规则7】判断签约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表见代理,应综合签约人身份、签订时间、地点及履行情况等确定。

最高院关于查、扣、冻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是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形式审查的判断标准,不是判断实体权利的标准。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再355号刘爱生因与杜丹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院观点】本院认为,从案涉借条的签订主体、款项流向以及相关证据综合来看,案涉借款合同的借款主体应为交行扬中支行,交行扬中支行应当承担偿还案涉借款的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郭世亮是否有理由相信借款主体为交行扬中支行的问题。交行扬中支行在案涉借条上借款人处盖章确认,应当认定为案涉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通常而言,在借款合同没有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和贷款人两方主体,在借款人处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认定为借款人。

案涉借条在借款人处具有戴鸿翔个人签字,同时签有“交行扬中支行”字样,并在戴鸿翔及“交行扬中支行”上盖有交行扬中支行公章,对此,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人系戴鸿翔还是交行扬中支行产生争议。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按交易习惯来看,如果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戴鸿翔本人,则无需在借款人处加盖交行扬中支行公章,相反,只有交行扬中支行作为借款人借款,其相关负责人才需要在盖章处签字。案涉借条签订时,戴鸿翔为交行扬中支行副行长,系该行负责人,其代表该行在盖章处签字符合交易习惯。因此,交行扬中支行辩称案涉借款合同借款人为戴鸿翔本人,不予支持。

二、关于戴鸿翔是否有权代表交行扬中支行签订借款协议的问题。戴鸿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系交行扬中支行副行长,作为交行扬中支行实际负责人,有权代表交行扬中支行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戴鸿翔在签订案涉借款合同时系交行扬中支行的实际负责人,其在借条上签字后写明“交行扬中支行”并加盖交行扬中支行的公章,显然是以交行扬中支行名义签订借款合同,其行为明确表示代表交行扬中支行进行借款,因此案涉借款合同借款人应为交行扬中支行。交行扬中支行辩称戴鸿翔超越权限向个人借款,其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借款合同系工作时间在戴鸿翔办公室所签,戴鸿翔时任交行扬中支行负责人并持有该行公章,且该借款合同仅约定资金借用一天,因此,郭世亮有充分理由相信戴鸿翔是代表交行扬中支行进行业务资金周转,郭世亮的信赖符合常人理性判断,相关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交行扬中支行以戴鸿翔向个人借款行为不属于商业银行经营活动为由主张戴鸿翔本案行为不构成履行职务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原审关于郭世亮系当地规模企业的财务总监,对戴鸿翔无权代理行为应当知道且存在主观过失的认定,明显与社会普遍价值判断与认知相违背,明显系加重债权人的审查义务与责任,显属不当,应予纠正。

三、关于案涉借款是否用于交行扬中支行相关业务的问题。交行扬中支行并无证据证明戴鸿翔与绿洲公司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关系,绿洲公司所提交证据可以证明交行扬中支行实际使用案涉借条中款项。

交行扬中支行称案涉借款系戴鸿翔个人借款,且主张戴鸿翔作为交行扬中支行负责人亦陈述案涉借款为其个人所借,对此,交行扬中支行应当举证证明戴鸿翔与绿洲公司具有个人债权债务关系。

本案中,绿洲公司主张其与戴鸿翔个人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并提交了交行扬中支行与绿洲公司上级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证据,在交行扬中支行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否认绿洲公司所交证据的情况下,交行扬中支行亦未举证证明戴鸿翔与绿洲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应由交行扬中支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交行扬中支行虽不认可绿洲公司提交的《银票说明》及《开票清单》,但该证据上具有交行扬中支行的业务专用章,交行扬中支行对上述印章亦未申请鉴定,更未提供其他证据否认其真实性。

而绿洲公司作为案涉借条款项的收取方,其提供的证据能充分显示交行扬中支行对其欠款4720万元,与案涉借款金额完全相符,且在天禾公司记账凭证中亦显示绿洲公司在案涉借条签订后收回4720万元。

因此,绿洲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及其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交行扬中支行对此并未提出任何证据予以否认,故可以认定交行扬中支行系使用案涉借款偿还天禾公司开票资金,交行扬中支行应为案涉款项实际借款人。

另,交行扬中支行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条上公章为虚假伪造公章。交行扬中支行主张案涉借条上该行印章为戴鸿翔私刻公章,但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均为其自身制作,交行镇江分行亦为其上级主管部门,仅有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交行扬中支行当时的公章被上级部门收回,更无证据证明案涉公章为戴鸿翔私刻。

在交行扬中支行提交的关于戴鸿翔犯罪的刑事判决书中,亦未提及本案所涉交行扬中支行公章为戴鸿翔私刻,戴鸿翔私刻过公章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案涉公章即为其私刻。

按照证据规则,交行扬中支行对案涉借条上公章提出异议,应当在原审法院提出对案涉公章进行鉴定,但交行扬中支行在提出鉴定申请后又撤回鉴定,因此,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合同上公章为虚假公章,交行扬中支行以此否认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另,即便案涉借款合同上交行扬中支行公章为戴鸿翔私刻,但该公章系时任交行扬中支行负责人的戴鸿翔在其办公室内所盖,郭世亮亦有充足理由相信该公章代表交行扬中支行真实意思表示,且戴鸿翔作为负责人亦能够代表交行扬中支行从事民事行为。

因此,如交行扬中支行所称借款合同上公章为戴鸿翔私刻,戴鸿翔亦是代表交行扬中支行签订借条,郭世亮相信其行为可以代表交行扬中支行亦无不当,交行扬中支行亦应为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交行扬中支行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借款合同上该行公章为虚假公章,其称案涉借款为戴鸿翔个人所借,既无事实依据,亦显然不合常理。戴鸿翔作为交行扬中支行负责人有权代表该行签订借款合同,其代表交行扬中支行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应由该行承担责任,且案涉借条中的款项实际亦为交行扬中支行业务使用。

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系戴鸿翔个人所借系认定事实错误,交行扬中支行应为实际借款人并应承担还款责任,郭世亮的再审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团队介绍

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中世律所联盟成员,拥有40余名合伙人和近200名各类专业人员。东恒秉持“管理风险,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长期专注于公司与政府法律服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银行与金融等领域的法律事务,客户遍及世界500强、省市政府、国资委、著名房地产企业、高新科技企业。

东恒高端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汇集了东恒顶尖的诉讼人才,在重大商业诉讼领域拥有丰富的成功经验,中心通过高效的团队协作,严谨的办案流程和不计成本的时间投入,对每个案件的每个细节精雕细琢,运用诉讼可视化、大数据报告、模拟法庭技术,实现客户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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