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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离婚案件房屋、证券、银行账户调查取证

 法客友 2019-07-02

房屋信息

按照目前上海市的经验,如果只是调取房屋基本信息,例如土地、权属、抵押查封等信息,凭立案通知书、律所介绍信即可。有时,交易中心也会核实起诉状。

如果要调取房屋购买交易等详细信息,则需要申请法院调查令。持调查令、律师证原件即可直接调取,相对简单快捷。

证券账户

如果已经知道对方证券开户信息,直接持调查令,到开户机构调取。

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信息,则可以先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或深圳两个分公司调查取证,打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这种方式调查取得的对账单明细上无法同时显示上海A股和深圳A股的交易明细,但是可以显示对方开户基本信息。然后再持调查令,至相关证券单位调取。

证券机构还是比较配合律师工作的,没有人为苛刻律师。

银行账户

这里重点谈谈银行账户。笔者代理本案,涉及调取六个银行账户,五家网点,三家经过沟通以后,在满足银行规定的情况下给与配合,一家银行坚决不予调取也不予出具说明,一家银行不予调取但是给与说明。总体说来越是大银行、级别高的银行越难调取,越是地方性商业银行、基层网点越容易得到配合。

鉴于在沟通过程中,部分银行对相关规定、理解仍然有较大分歧,这里谈谈我的看法。

目前银行不配合法院调查理由,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法》第29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似乎有依据呢?笔者持否定态度。

上海市调查令制度实施已久,包括诉前、执行阶段也均有了相关规定,这里不在赘述。按照目前上海市调查令的格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经本院许可,现由   律师、       律师来你处收集、调查诉讼证据。”“如你单位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上述证据,请在下面说明原因:    ”落款法院印章。

据此,法院首先根据民诉法64条,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该行为首先是法院依据申请履行收集证据的职权,具体法律依据。具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另有规定”。该部分没有异议。

那么,律师是否有权调取呢?从文义上来讲“经过本院许可”似“行政许可”,但是综合整个调查令内容,司法机关性质,这里理解为“许可”委托较为妥当。即法院同意由律师持调查令履行法院收集证据职责。那么法院是否有权委托律师履行法院调取证据职能呢?法律似乎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但是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角度来讲,似乎法律无权授权。当然,这里指的是法律,不包括上海高院对于调查令的规定。如果从这个角度理解,似乎商业银行拒绝也有道理,笔者也认为,调查令主要尚有疑问之处即在这里。这里估计还需要以后立法进行规定。

    但是商业银行就可以不执行调查令了么?请注意,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履行权利,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开具调查令。对于司法机关发出的法律文书,被调查机构没有权利拒绝执行,至于法律文书本身是否有瑕疵、错误另外一说,可以通过纠错途径解决,但被执行人无权拒绝执行。否则,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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