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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恶不赦中的十恶是什么意思?

 谨身节用华 2019-07-03

元代戏剧家关汉卿在《窦娥冤》第四折中写到,“这药死公公的罪名,犯在十恶不赦。”那这十恶到底指代哪十种罪孽呢?

十恶是封建时代直接严重危害皇权统治及纲常伦理的十种罪行。在历史上,“十恶”是逐步演变而成的。早在夏朝时期,就有十恶之一——不孝,这一罪名,且违反者将被作为重点打击对象。

而“十恶”具体成型于北齐,收录于《北齐律》,分别为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又被称为重罪十条。

而后北周权臣杨坚灭亡北齐,后代周自立为隋朝,统一中国。隋朝继承发扬北齐法治,将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定立在作为法律总则的名例律之中。后这一法条为唐朝所继承,收录于《唐律疏议》。《唐律疏议》称:“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

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即杀害至亲。

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支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等。

大不敬,指有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礼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等等。

不孝,指对直系尊亲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别籍异财,不予供养;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

不睦,指谋杀或出卖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

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即与小功以上范围内的亲属乱伦,与父亲、祖父的妾通奸。这条律令也适用于和奸之人。

十恶相比于重罪十条,一是添加了“谋”字,将惩处犯罪提前到了预谋阶段,加强了对皇权统治的巩固;二是添加“不睦”,体现其加强对封建家庭伦理关系的规范。

封建社会给了功勋贵族、皇亲国戚、大小官员等不同程度的司法特权,如八议、官当、上请、减、免等等。而犯十恶之人,则不适用于这些特权,即所谓十恶不赦。《北齐律》明文规定:犯重罪十条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不仅适用范围广,十恶制度下对此类犯罪惩罚也极为严厉。唐律规定,谋反、谋大逆,犯者皆斩,家属缘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规定,犯者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

后来十恶制度为历代王朝所继承,直至清代仍然实行。《窦娥冤》之中媳妇毒死公公的行为,便属于恶逆,罪在不赦。总的来说,十恶是封建时代维护纲常伦理与专制统治的重罪制度,流传颇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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