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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股东不合,大股东如何成功劝退小股东?

 黄元章3355 2019-07-04

股权激励|股东不合,大股东如何成功劝退小股东?

股东不合,

大股东如何成功劝退小股东?

我们都知道,公司具有人合性,也就是说,一般的公司都是由两个股东以上的公司成员构成,一方是为了规避一人公司的无限责任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增加公司的资源和资金,股东与股东之间是彼此信任、彼此依赖的。但是,经过长期累月的共同经营,股东之间难免也会产生一些矛盾,有些时候矛盾到了无法调停的地步的时候,大股东就想让小股东从公司中退出。如果小股东愿意倒也还好,如果小股东不愿意,怎么办?这是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股东纠纷之一。今天,就来跟大家谈谈,股东不合,大股东如何合法合规让小股东退出。

股权激励|股东不合,大股东如何成功劝退小股东?

股东彼此信任、彼此依赖

公司具有人合性

01 先看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是否有股东强制转让条款

在一些公司设立过程和约定都比较规范的公司就会在设立公司之初在股东协议或者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强制转让股权作出相关约定。如果公司章程有可以强制转让股权的条款,而此小股东又符合强制转让其股权的条件,那么就可以通过诉讼施压等方式要求其股权转让。提前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退出条款,是解决此类纠纷最有效的方式。这种操作背后需要关注:首先要不违反公司法规定,也不能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此外,除了股东违法违规情形外,公司章程约定的强制转让价格不能太低。以公平合理的价格给异议股东退出路径本身是既符合公司发展又有利于异议股东利益的较好的选择。

股东强制转让条款

不违反法律法规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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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

股东最根本的义务是“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首先要催告其缴纳和返还出资,经催告后依然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此规定解除股东资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必须是“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即必须要求小股东存在压根没有出资,或者出资后全部抽逃的情形,部分抽逃也不能直接解除其股东资格;

2、必须经过催告的前置程序,给一定的合理期限解决,而不能直接就解除其股东资格。

因此,如果公司小股东符合上述条件,公司可以主张解除其股东资格,使得此类小股东退出。

股权激励|股东不合,大股东如何成功劝退小股东?

解除其股东资格

未出资/抽逃全部出资的,

03 通过协商进行股权转让是主要途径

对于大部分公司来说,可能公司在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到日后公司股东强制股权转让的情形,因此并没有相关的股东协议条款和公司章程规定,并且,大部分小股东也不符合上述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协商解决往往是解决此类股权退出纠纷的主要途径。具体来说,通过协商解决此类股权退出纠纷,主要关注以下法律要点:

1、原则上,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或者大股东不能单方面强迫小股东转让其股份;

2、未经小股东同意,不得假冒伪造签字或身份证复印件擅自变更工商股权登记信息,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可以引进外部股东受让小股东的股权,但前提是小股东同意转让,且其他股东也同意并且放弃优先购买权;

自古以来,协商都是比较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且协商解决的成本较低,更符合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特点,也是目前小股东退出的主要方式。

协商都是最好的解决争议方式

自古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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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梁某与赵某某于2016年成立棒棒驴公司。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棒棒驴公司的注册资金为20万元,梁某认缴出资12万元,首期出资2.4万元,赵某某认缴出资8万元,首期出资1.6万元,剩余出资应在2019年6月3日缴清。棒棒驴公司成立后,赵某某将公司全部资金4万元转入其控制的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今年年初,梁某本打算拓展公司业务,与邦邦律公司合作,开展法律业务,但赵某某认为此项业务是未涉猎过的领域,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不同意梁某的的方案。两人因此关系不合。另外,在应缴纳第二期出资时,赵某某经多次催告拒不出资,迫于工商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梁某一人将第二期应缴出资16万元全部缴清。梁某召开临时股东会并书面通知赵某某参加,其未参加,在此情况下,于2019年3月8日召开棒棒驴公司临时股东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决议,决定解除赵某某的股东资格。同年5月,梁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决议的效力,并解除赵某某的股东资格。

法院判决认定,第一,棒棒驴公司与国际商贸公司之间有正常的经济往来,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行为。第二,赵某某在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1.6万元,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故不应当认定赵志伟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此,棒棒驴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并未满足公司可以解除赵某某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梁某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这是一起大股东因与小股东不合,采取我们以上第二点提到的“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可以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措施,但由于赵某某不符合“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情形,所以,在该案中,梁某败诉。梁某只能通过其他途径使得赵某某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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