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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追梦文库 2019-07-06


浅议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摘要】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所以,其是指导民事主体行为和引导司法裁判的重要准则。本文从公序良俗的概念、适用范围和适用范围方面论述了公序良俗原则。同时,文中也谈到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相冲突,以及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的问题。

【关键词】公序良俗;公共秩序

一、相关概念

我国法律未使用公序良俗的概念,但《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与公序良俗在内涵上是相当的。因为立法具有局限性,在当时不能穷尽所有,不可能预见一切损害社会利益和道德的行为而做出详尽的禁止性规定,故设立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组成的,一般违反了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违反了强制法规,社会公德是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道德准则。二、适用公序良俗遵循的原则 第一,公序良俗条款只能是在实体法模棱两可或未对某一行为是否有效作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此时公序良俗才发挥补充功能。如果法律有明确的规定那当然首先适用法律的明文规定,具体的法律规范较基本原则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第二,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仅限于法律行为。公序良俗的判断对象不是当事人的所有行为,而是他所从事的法律行为。比如,一个人在一定时期可以交很多女朋友,而只能有一个婚姻关系,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多段婚姻关系,而结婚属于法律行为,那么不仅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婚姻法,而交女朋友的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评价范围。三、公序良俗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

公序良俗原则在实质上是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表现在很多方面。最突出的表现为公序良俗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泸州二奶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我个人觉得在该案中法院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定遗嘱效力的判决是不对的。

第一,公序良俗适用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黄某立遗嘱的行为是继承法赋予他的权力,在行为能力,意思表达,形式要求等均符合继承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这个遗赠应该是完全有效的。 第二,公序良俗评价的是法律行为,本案中有两个行为,一个是黄某的遗赠行为,一个是黄某与张某的同居行为,这两个是不同的行为,公序良俗不是对某一个人的所有行为进行评判,并对某种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制裁,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用道德代替法律的嫌疑了,而道德毕竟不是法律。公序良俗仅在于判断某项法律行为是否违反了善良风俗,法院有权进行审判的仅仅是黄某的遗赠行为的效力,在德国民法总论中,有一起类似的案例,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是将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进行了剥离,区分对待。认为丈夫与人

婚外情是事实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德,但这仅是个事实,并非法律行为,不受法律评价,而遗嘱则是一个设立财产权利转让的单方意思表示,属于法律行为,受法律评价,遗嘱本身以财产为标的而不是以婚外情为标的,所以遗嘱虽然受到婚外情的影响,却并不影响遗嘱本身的效力。举个例子:两个人租了房子同居,难道你能因为这俩人同居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吗?!这是“法律不问动机”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法律在对一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评价之时,只以法律行为本身作为评价对象,而不问当事人基于何种动机设立这一法律行为,进一步讲,即使动机不合法或违反善良风俗,只要后续法律行为符合条件,则其后续法律行为的效力并不受影响。

第三,遗赠人在病危的情况下进行遗赠行为并不是为了维持与受遗赠人的不良关系,而是为了对受遗赠人给予自己的照顾的感谢,其遗赠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他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此外,个人是自己权利的最好判断者,公民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处分自己的财产,他觉得这样是对自己权利的完美分配,那么国家有什么理由来干涉公民的这种合法行为?!法律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不当的限制或否定私人自治所带来的对秩序的危害远远大于赋予遗嘱效力所可能带来的对秩序的危害,不当的限制和否定私人自治,将会使私人自制的范围一步步萎缩,导致私法的自由秩序难以形成。四、结语

上述案件中当立遗嘱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而法院以

当事人的同居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而判定遗嘱行为无效这就是滥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表现。公序良俗是私法上控制私人自治、评价法律行为效力的标准之一。当一个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时,就禁止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所以,公序良俗原则潜藏着以维护伦理道德之名侵害私人自治的危险性,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和意思自治很有可能在司法层面无法得到保护。从民法的理论上来看,自由主义,个人主义是民法理论的支撑,契约自由是民法的基石。民法是私法的核心部分私法领域奉行司法自治,民事主体有权通过法律行为构建起法律关系,实现其权利。而公序良俗原则是限制私权的,如果滥用了公序良俗原则,那么很有可能公民的私权会被任意践踏,人们的行为会动辄被否认,这样的话民法作为私法,保护私利的作用从何得以体现?当然本文并非企图否认公序良俗原则存在的合理性,而是论述在公序良俗与私人自治之间有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

参考文献:

[1]于飞.公序良俗原则研究:以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为中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赵万一.公序良俗问题的民法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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