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 — 知识点简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1、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2、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1、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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