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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问题

 木香草堂 2019-07-13

  一、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科学发展观取向下的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工作的开展必然离不开对其进行全面的可行性论证与价值分析。否则,其不仅难以经受来自教育实际的复杂考验,更将逐渐失去对教育实践的指导作用。研究发现,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针对教师惩戒权进行科学立法,不仅有助于填补现存的法律空白,促进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加快我国教育法制化进程,还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教育教学管理中的教师惩戒问题,规范教师惩戒行为,维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一)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必要性.教师惩戒权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仍属空白,教师惩戒权存在法制缺失管娣认为,教师惩戒权的法律缺失体现在:教师惩戒权概念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尚无明文规定;体罚、变相体罚等法律概念缺乏严格界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惩戒的适用条件、内容、程度、范围等;惩戒的救济及监督措施不完善。笔者认为,这一研究成果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我国教师惩戒权的法制缺失现象。综观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条文,我们难以发现教师惩戒权及其相关名词的明确出现抑或隐性存在。退一步而言,不采用教师惩戒权这一说法倒也无可厚非。问题在于,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学校和教师拥有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但是其规定过于概括、模糊,并没有对其教育管理权的行使作出具体论述和规范说明。这种模糊性法律规定使教师在行使其教育管理权时出现两个极端:要么放弃惩戒(“不管不问”),要么滥用惩戒(“滥管滥罚”)。

  教师惩戒权的法制缺失引致教师教育性权力危机和教师“惩戒性”侵权等问题上文已述,教师惩戒权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未被明确提出,并且关于教师教育管理权的法制规定尚存不足。这一教育法制现状使得教师在教育管理实践中不知所措,无所适从,无法可依。因而,近年来学校教育实践中经常出现教师教育性权力得不到保障或教师因管理、惩戒不当而对学生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困境,即面临教师教育性权力危机和教师“惩戒性”侵权等问题。对此,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到底在多大程度上维护了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其还存在多少需要提高和改进的空间?教师惩戒权立法工作将何时被提上国家议事日程?何时能迈出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进程的第一步二)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可能性.关于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研究为其立法实践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合理性研究成果颇多。如,王辉认为,教师享有惩戒权,教师惩戒权的来源并不是单一的:它既有内在的观念因素(传统儿童观、学生观的影响),又有外在的制度因素(教育制度结构的指向,“制度化的教育使教师拥有了极大的权力”);既有固定的价值因素(教育活动本身的要求),又有可变的法理因素(法治因素的介入);多种因素综合作用,影响着教师惩戒权的现实表现。向葵花认为,惩戒教育是教育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学校教育中,表扬和惩戒共同支撑着整个教育方法体系。惩戒教育是教育的应有之义,是回归生活世界的需要。毛明月认为,教育惩罚对于每一个学生尤其是未成年学生来说更具有特殊的价值。孙云晓认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

  李远岱认为,教育目的的实现呼唤教师拥有惩罚权;中国的国情和社会现实认同了教师的惩罚权;教育制度化的实现需要教师拥有惩罚权;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没有否定教师拥有惩罚权。[71上述研究成果表明:为保证教育活动得以顺利开展、教育目标得以有效实现,进一步促进教师和学生身心全面健康地发展,教师应当且必须拥有合理惩戒权。

  国外教师惩戒权立法的探索与践行为我国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英美等国较早地对教师惩戒权立法的探索与践行恰当地体现了其在国际教育中的强国形象。在英国,教师惩戒权经历了从禁止到恢复再到扩大的转变。其中,于2006年4月生效的(2006教育与督学法》针对教师惩戒权作出如下规定:允许教师拥有从学生身上没收诸如手机、音乐播放器等不合适物品的法定权力;对在上学或放学路上表现不好的学生进行惩戒的法定权力;扩大对学生进行课后留校处置的权力范围和灵活性,课后留校处置时间包括放学后和周六;增强教师及其他教职员工使用“合理武力”防止学生实施犯罪行为,制造伤害、破坏或干扰的权力。在美国,教师惩戒权主要体现为教师有权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一定的处罚。具体包括,学生在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将受到以下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给家长打电话;罚站;不许参加课外活动;罚早到校或晚离校;被勒令离开教室l0分钟或30分钟;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体罚、罚学生多少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在韩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韩国教育人力资源部于2002年6月26日公布的《学校生活规定预示案》,其中规定教师可以对违反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实施体罚,并且对实施体罚的方式和程序作了严格规定。英、美、韩三国在教师惩戒权的行使范围、方式及程序等方面作出的立法探索与践行为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

  二、对我国教师惩戒权立法的几点建议到目前为止,教师惩戒权这一概念在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尚未明确出现。但值得欣慰的是,国内一些教育法学家在不违背现行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的实际,尝试性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名词性概念,并在广大教育和法学工作者中引起强烈共鸣。此外,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教师教育管理权的相关规定过于抽象、笼统,其模糊性干扰大,可操作性不强。当前我国教师惩戒权这一法制缺失以及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对教师教育管理权的规定存在不足的事实,使得教师惩戒权立法越来越引起国家和民众的关注与重视。概括地说,教师惩戒权立法涉及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等方面,本文主要探讨教师惩戒权概念及行使规范等立法内容问题。

  一)关于教师惩戒权概念立法针对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存在的这一法制空白,教育立法部门应当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本应属于教育法制范畴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可以落实于我国现行的教育法、教师法和学生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并且争取在教育法律体系完善过程中,实现对教师惩戒权进行单独立法。在对教师惩戒权进行概念立法过程中应注意两点:其一,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这一概念;其二,对教师惩戒权这一概念进行严格的法律界定,在相关的法律解释中作出详细说明(其中包括教师惩戒权的法律定义、法律解释及相关说明等)。在现有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研究中,不少学者针对教师惩戒权的概念提出了独到见解。其中,王辉认为,惩戒权是教师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师应有的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过程施加某种影响和控制的专业性行为的权力,“教师惩戒权正是教师以社会代言人的身份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引导与矫正的权力”。

  当前的教育研究领域普遍认为这一观点基本上揭示了教师惩戒权的本质和内涵。笔者在综述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学校教育管理实际,对教师惩戒权这一概念作出如下表述:教师惩戒权是指教师拥有的对违反学校学习生活规范的学生施加某种影响,通过批评、处罚等手段对其进行惩处,使其认识并改正不合范行为,从而促进其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的权力。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教育性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于其职业身份而获得的强制性管理学生的权力,也是教师应有的权力。其权力主体是教师,相对方是学生,所针对的是学生的不合范行为,体现了教师与学生之间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关于教师惩戒权行使规范立法.明确规定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权限和惩戒对象任何一种权力都存在其权力主体、权限和行使对象,教师惩戒权当然也不例外。一般认为,惩戒主体是指惩戒权力的享有者和惩戒行为的具体执行者。惩戒行为不同,其所要求的惩戒主体也有所不同,因而不同惩戒主体的惩戒权限也不同。惩戒对象是惩戒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指学生特定的越轨行为。对国外教师惩戒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表明:学校惩戒的主体主要是教师和校长,教师享有对学生轻微的、影响不大的惩戒权,而把比较严重的惩戒权保留在学校或校长手中。日本学者认为,在学校中惩戒权的主体有两类:教师个体和教师团体(或群体)。前一种惩戒权由个别教师行使,往往针对其管理下的特定班级的学生而言,惩戒行为以教师个人名义做出;后一种惩戒权由教师集体行使,针对全校学生,以学校或校长的名义做出惩戒行为。由此,笔者试着为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主体、权限和惩戒对象作出如下假设:教师惩戒权的行使主体为教师个体、教师群体和学校;根据不同惩戒行为实行的要求,惩戒主体随之发生变化;惩戒权限随着惩戒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惩戒对象是学生的越轨行为或者不合范行为,并制约着惩戒主体的选择、惩戒权限的规定和惩戒行为的实行;教师惩戒必须做到惩戒对象、惩戒行为、惩戒主体和惩戒权限四者相一致,简称“四惩一致”法则。

  严格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基本程序、适用条件和惩戒内容等第一,严格规定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基本程序,确保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有序进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世界万事万物皆有其存在、发展的基本规律并依此得以健康顺利地发展,从而实现其有序过程与结果的辩证统一。教师惩戒权的行使是其实施过程和所得结果的 有机统一体。教师惩戒权行使的基本程序大体上涉及前期行为核实与性质界定、中期惩戒实施以及后期“善后”与权利救济三大步骤。其中,前期行为核实与性质界定包括惩戒者对准被惩戒者行为的依法核实、准被惩戒者为其行为的依法辩护、有第三方参与的听证会议以及最终的行为性质界定等;中期惩戒实施主要是指“四惩一致”法则下的教育性惩戒实施,具体指教育性惩戒必须做到惩戒对象、惩戒行为、惩戒主体和惩戒权限四者相一致;后期的“善后”是指以教育、关心学生为出发点,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的教师应当全力做好教育惩戒后的开导和鼓励工作,帮助受罚学生重新树立信心,勇敢地面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与此同时,作为父母的一方更应该时刻关注孩子的情绪情感变化,关心爱护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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