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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个!“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来了

 墨菊香 2019-07-14

“我现在改正还来得及吗?

“可以,知错就改,免罚!

为着力优化宁乡营商环境,

向市场释放温情与善意,

多部门以执法的审慎包容,

制定了首份

《宁乡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并于7月1日起生效

↓↓↓

宁乡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宁乡市“营商环境优化年”工作推进方案》,建立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容错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近日,首份《宁乡市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新鲜出炉,自2019年7月1日起,以下市场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将免予处罚 ↓↓↓

  首次违反市场监管的下列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在自有网站、形象宣传片等非公共媒体、场所使用“驰名商标”字样,但未突出使用,且在立案调查前或者责令改正前自行纠正的;

  (二)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且在立案调查前或者责令改正期限内自行纠正的;

  (三)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具备以下情形的: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侵权标识、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被侵犯的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我国境内尚未使用或者基本未使用该注册商标;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前,与注册商标权利人已协商解决商标纠纷,且该商标侵权行为不属于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没有造成误导、欺诈消费者等危害后果的;

  (四)下列广告违法行为明显轻微,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辩明为广告的;

  2.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真实、准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

  3.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列方法,已取得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仅未在广告中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

  4.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等广告已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获得审批文号或许可证号仅未标注审批文号或许可证号的;

  5.房地产广告,广告主取得预售许可证仅未标注预售许可证号的。

  (五)下列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明显轻微,可以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1.已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

  2.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

  (六)下列直销企业违法行为明显轻微,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1.直销产品包装标识存有异议;

  2.直销员培训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

  3.直销培训时未佩戴《直销培训员证》;

  4.直销会议(激励会、表彰会、产品推介会、业务沟通会、美容或者营养讲座等)未及时报备、备案;

  5.直销员推销产品未出示直销员证;

  6.直销员推销产品未出示推销合同;

  7.未及时向社会披露直销产品退换货办法、退换货地点及退换货情况;

  8.未及时向社会披露售后服务部门、职能、投诉电话、投诉处理程序;

  9.未及时向社会披露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服务网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负责人。

  (七)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而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事实轻微,责令补办变更登记,不予行政处罚:

  1.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

  2.经营范围增加非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

  3.组成方式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家庭成员发生变更的;

  4.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  

来源:宁乡市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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