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
案例:借贷纠纷中,老李和老赵两者之间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老李和老赵均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老李为合同之债的债务人,老赵为合同之债的债权人,老李的儿子未参与该合同的订立,系与该合同无关的第三人。 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合同的当事人老赵,只能向该合同的当事人老李索要合同之债,而无权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小李索要该合同之债。 由此可见,所谓的“父债子还”,在我国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小李有权拒绝替父还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非在所有情况下“子”都不需要替父还债,根据我国《合同法》、《继承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若父亲所借债务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父亲借债后儿子无偿赠与致使债务不能偿还的,或者父亲借债后死亡从父亲那里继承了遗产的,或者父亲借债是为了和儿子共同生活的,等等,儿子就需要在其收益范围内对“父债”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本纠纷中债务,是典型的合同之债,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条规定通俗地讲,就是说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内容仅能约束合同当事人,而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合同之债,也同样具有相对性,简单来讲就是只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家你才能基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合同之债提出相关请求。也就是说,除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一般情况下只有合同上载明的债权人,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向合同载明的债务人索要债务。 本纠纷中,老李和老赵两者之间签订了一个借款合同,老李和老赵均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老李为合同之债的债务人,老赵我合同之债的债权人,老李儿子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系与该合同无关的第三人。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合同的当事人老赵,只能向该合同的当事人老李索要合同之债,而无权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小李索要该合同之债。由此可见,所谓的“父债子还”在我国并无法律依据,因此小李有权拒绝替父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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