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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议中这个坑点,很多人都在犯错

 进入丛林我是王 2020-07-17


投资协议会有很多坑,对于大家来讲需要极力避免。例如,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在投资人日常拿地和协议起草当中经常会涉及。很多项目在风险条款的涉及和表达时,就是因为没有弄懂合同的相对性,同时也用错了相对性原则,很好的一个项目,最后变成了扯皮和纠纷不断的项目,导致公司进退两难。
什么是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指的是合同的效力仅限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合同之债,以及承担责任。而不能向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给付请求,同时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承担,也仅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超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不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具体细分开来理解,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主体的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即基于合同签约的双方当事人,只有合同的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合同请求,或者发起争议解决,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来讲,只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对方提出请求,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使是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关系紧密的关系人,也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提出合同请求,也不能向法院发起诉讼。反过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不能向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即使是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关系紧密的关系人,提出合同请求或者向法院发起诉讼。
二是内容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约定,权利义务的设定,仅限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对合同内容不拥有主张的权利,更不承担合同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这个原则还表现为权利义务互为因果,相互对应,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得以依赖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或者不作为。

内容的相对性,拆分来讲有三个层次:1、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不及于第三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对第三人无效。2、合同中的当事人,无权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这点在实操中,是很多人最容易犯的错误。3、合同的权利义务主要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是责任的相对性。这个指的是,合同违约责任的产生和承担,仅发生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以外的其他人员无效,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也不对合同中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表现为:1、合同一方违约的,位于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己方,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2、确实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违约责任,合同一仍然可以向合同另外一方请求赔偿,但是在赔偿后另一方可以向第三人追偿。3、由合同违约产生的违约责任,合同一方只向合同另一方承担责任,而不向第三人或者政府承担责任。
常见的违背相对性原则的行为
上面讲了那么多理论知识,可能很多人听得云里雾里的,并没有对合同的相对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下面我举几个大家常见的点,具体说明一下:
1、股权收购协议中约定,部分款项的支付,由签约公司的姊妹公司进行支付,或者支付给卖家多个公司账户。这种操作往往是经过私下的商务沟通,并且已经达成了口头上的一致意见。但是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支付的义务,需要基于合同中的约定,只能将款项支付到合同另一方的公司账户。由其他公司支付,或者支付到其他账户的行为,因为第三方不承担支付义务,会留下较大的争议空间,而且存在支付后款项收到与否认定的潜在风险。
  举个例子,小王想收购小强的一宗土地,同时小王在小李那里有一笔借款,小李还没归还。合同中就约定,小王收购土地的价款,其中80%由小王直接支付,剩下的20%由小李代为支付,并且小王拍胸脯保证小李会支付。协议签订后,小李拒绝向小强直接付款,小强要求小李支付价款这种行为,能受到法律保护吗?肯定是不能的。因为不符合相对性原则,大家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这个问题。如果此案例要想保证小强能收到钱怎么办,可以在合同中将小李列为共同的乙方,这样就OK了。
2、股权收购项目中,完成债权债务或者土地上附着物的清理,约定由签约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公司。这种一般存在于项目有一些问题无法解决,土地方找到了某特别厉害的人物,能够出面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形。
大多数双方已经见过面,也取得了意见一致。但是此种约定对于第三人并无效力,完全是一厢情愿的自我安慰行为,如果到了最后问题无法解决,是没法约束第三方的,只能找土地方解决,然后土地方再去找第三方协调。
3、资产交易中,对于项目的或有债务风险,约定由签约公司之外的第三方公司进行不利后果的承担。这种情形一般存在于由第三方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但是很多协议并没有明确将担保人列入合同签约主体,也没有明确约定担保的内容,担保的范围,数额。只是简单一句表述,如果项目存在未查明的债务或者风险,由某某进行担保。这种情形就存在一定的争议,并未形成完整的担保合同,第三人可以以合同的相对性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4、勾地协议中,具体签约主体是同当地的投促局或者开发区委员会,协议中除了约定拿地内容外,还约定当地区县的地方政府需配合完成税费减免,配套完善等工作。
勾地从开始到落地,肯定是经过了区县政府反复洽谈,并最终由其同意的。投资协议的签约主体,理应是区县的地方政府,但是很多地方政府为风险考虑,制定新区的开发区委员会或者下属的部门进行签约。协议中必然会涉及税费减免、相关配套的完善等问题,也会在协议中约定由地方政府进行协调完成。
在这个协议当中,如果法院认定签约的主体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地方政府就是相对的第三人,投资协议对其无效。后期出现争议时,房企无法引用该条款要求区县地方政府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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