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一条、关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是否依赖于农村集体土地作为生活保障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但确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人,也应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四、山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六、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和流转的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各地区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参照下列条件确定:
(一)一轮土地承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及其衍生的农业人口。
(二)按照市政府制订的有关政策进行异地搬迁的水库移民、强泥石流易发区和采空区移民以及其他政策性移民。
(三)上述两类以外的农业人口人员,已经将承包土地交回户口迁出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按照现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