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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改土归流”为例,探究雍正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统治

 思明居士 2019-07-24

导语:“改土归流”中的“土”即为“土司制”,土司制度开始于唐朝,形成于宋朝,繁荣于明朝,在清雍正朝期间发展至另一个高峰,是封建王朝中央统治阶级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中旧的贵族进行统治,经济上维持原来的生产方式以满足正常朝廷所需税供的少数民族管理制度。“流”即为“流官制”,是封建王朝朝廷任命的不世袭,有品级,有任期的官员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制度。“流官制”形成于明朝,但所推行地区有限,在清雍正年间得以大力推广,成为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基本政治管理制度。


清朝相对于明朝乃至中国历史上任何一个封建王朝而言,都有所不同,这是一个满、蒙、汉三大民族占据主导地位,进而统一中原地区的大一统封建王朝。在少数民族尤其是抗清势力茂盛、抗清活动频繁的西南边陲地区,清朝初期因为并不具备绝对实力和有利环境而并没有借鉴和利用明朝的“流官制度”对这一少数民族聚集区域进行管理。经过了顺治朝的武力平定;尤其是康熙朝平定了“三藩之乱;雍正二年,年羹尧彻底平定了罗卜藏丹津叛乱以后,清廷取得了对西南地区的稳定统治并为“改土归流”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有利环境。

以“改土归流”为例,探究雍正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统治

01 “改土归流”制度的历史沿革

“土司制度”是在唐宋时期羁縻州县制的基础上发展而成的,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首领世袭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也就是说“土司制度”作为封建王朝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制度实际就是一种拉拢和安抚成分占据主导地位的“软性”统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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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从《史记·司马相如传·索隐》中对“羁縻”二字的解释中就能看出:

“羁,马络头也;縻,牛靷也。”

从“羁縻”二字的本意上逐渐延伸发展为笼络控制的含义,所谓“羁縻”,就是一方面要“羁”,用军事手段和政治压力加以控制;另一方面用“縻”,以经济和物质的利益给予抚慰。唐朝对西南少数民族采用羁縻政策,承认当地土著贵族,封以王侯,纳入朝廷管理,实际就是通过拉拢部分少数民族原有贵族势力并利用其手中的历史沿革权力和家族势力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管理。

但唐朝对“土司制度”的施行并未收到预期效果,来自中央政府的政令因为土司们的高度自治而在该属地区通行不畅、政令不通。由此可见,土司就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主宰者,拥有绝对的实际控制权而逐渐发展成土司割据,威胁到了皇权统治和封建王朝的稳定。也就是说,唐朝乃至宋、元、明时的“土司制度”虽然能够帮助中央政府实现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但却并未实现预期的有效皇权统治。

以“改土归流”为例,探究雍正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统治

明朝永乐年间,西南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平定以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这代表着“土司”被“流官”代替的开端,在封建社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封建王朝终于摸索出一条更为有效,更加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流官制度”。

02 “改土归流”制度在雍正朝的形成和具体施行办法

1、“土司制度”对皇权的威胁和实力逐步强大的清廷之间的巨大矛盾

土司制度对于封建王朝皇权的威胁和挑战,发展到清朝雍正年间已经到了不容忽视和必须整治不可的地步。《上谕档》记载了一份上呈雍正皇帝的奏折,能够直接说明当时西南地区的土司们到底有多嚣张:

雍正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恭谢圣恩,敬陈愚悃事》折:“查云南土官多半强豪,所属苗民悉听其指使,残暴横肆,无所不为。其土官懦弱者,凶恶把目,为害尤甚,不但目无府州,亦并心无督抚。”

由此可见,虽然经过顺治和康熙两朝对西南地区的安抚和武力平定,但“土司制度”下的土司们依然是少数民族地区的绝对领导人,是拥有绝对权力的统治者,这无疑是清朝皇帝实现皇权至上、中央集权道路上的巨大绊脚石。况且,在顺治朝成功实现对西南地区的统治,康熙朝成功平定了“三藩之乱”,雍正皇帝派大军平定西南叛乱以后,雍正皇帝为代表的清朝中央政权已经完全具备对西南地区再次重新整理和规划的有效统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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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四年,雍正皇帝的三大宠臣之一,时任云贵总督的鄂尔泰在《改土归流疏》中说道:

“改土归流,将富强横暴者(指土司)渐次擒拿,懦弱昏者(亦指土司)渐次改置,纵使田赋兵刑,尽心料理,大端就绪。”

从鄂尔泰的奏疏中也能看出,清廷已经具备了对西南地区落后而且威胁皇权统治的“土司制度”大力整治的实力。“流官制”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在鄂尔泰的大力推荐和雍正皇帝的坚定支持下,开始在西南地区开展。

以“改土归流”为例,探究雍正朝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有效统治

改土归流疏

2、“改土归流”的具体施行办法

雍正四年十月,鄂尔泰任云贵总督,加兵部尚书衔。鄂尔泰对向官兵挑衅的广顺、长寨土司用兵,土司负隅顽抗,遭到毁灭性的打击。长寨土司被摧毁,鄂尔泰奏准派流官治理,在此设长寨厅。这是鄂尔泰进行大规模“改土归流”的胜利开端也是清廷对于“改土归流”制度迈出的大跨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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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学家、民族学家黄现璠所著《壮族通史》中对于清朝的“流官制度”实行办法进行了汇总说明:

“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

《清史稿·卷二百八十八·列传七十五》记载了鄂尔泰对于“改土归流”制度施行办法的大致阐述:

“总之,改土之法,固应恩威并用,然恩非姑息,威非猛烈,到得用着时必须穷究到底,杀一儆百,使不敢在犯,则威仍是恩所全实多。”

这说明和“土司制度”一样,清廷在施行“改土归流”制度的时候,也奉行“恩威并用”的宗旨,血腥和皇恩在鄂尔泰的指挥下得到良性平衡,为制度的彻底施行提供了积极环境。

另外,对于“归流”后的原土司,清廷针对居停情况分别处理和安置的办法也为制度的施行做出了积极贡献。

“对自动交印者,酌加赏赐,或予世职,或给现任武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并将其迁徙到上述六省以外的内陆省份,另给田房安排生活。”

换句话说就是,清廷对于原土司们采取了“顺我者昌,逆我者亡”的处理宗旨和先决条件。面对强大的清廷和张广泗带兵深入的巨大压力下,云贵地区纷纷设厅,置同知,理民事。与云贵广西接界的湖南﹑湖北﹑四川等省的土司,本来就靠近内陆,势力有限,在形势压力下,纷纷请求交出世袭领地及土司印信,归政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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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推行区域

最重要的,在设置流官管理地区以后,清廷趁热打铁,在制度推行区域设置军事机构,从根本上保证了“流官制度”在该地区的平稳推进和实行。

03 “改土归流”制度的重大意义

1、对“土司制度”下奴隶制社会的严重打击

与中原地区的汉族管理和生活方式相比,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水平较低,大部分地区依然施行着奴隶主制度。土司等奴隶贵族对于领土内的奴隶拥有无限的权力和绝对的自主权。奴隶的地位远比封建社会中佃户的地位低,奴隶主不但可以随意诛杀奴隶,还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随意处理领地内的资产分配。很明显,这是少数民族地区对于封建社会皇权的分割,是对皇权统治权威的挑战,如果任其发展,形成土司割据的状态,那么就会成为封建王朝统治的巨大威胁。流官制度的施行为少数民族地区引入了先进的生产工具和合理科学的生产关系,在清廷强有力的支持下,少数民族拥有了从未拥有的权利和地位,该地区的生产力得以大幅度提升,并将奴隶制带向了终结。

2、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

数千年的封建王朝统治历史,证明了地方割据势力对于封建王朝的巨大威胁。“改土归流”制度的施行,将西南边陲少数民族地区重新纳入封建王朝的直接统治之下,在军事机构强有力的保障下,地方割据政权的军事实力明显受到限制甚至完全被消除,这对于封建王朝稳固皇权统治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改土归流”制度让清王朝加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力度和统治效果,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民族融合和国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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