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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岗微普法】调解不是和稀泥 说理讲情法先行

 大成教育图书馆 2019-07-24
凤岗网mp 09-10 16:26

【案由】

王某接受公司指派到甲公司出差,甲公司安排王某入住员工宿舍。次日凌晨,王某从宿舍四楼坠落(坠落原因不详),后王某送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作出排除他杀认定。死者家属抵莞后,情绪激动,一度聚集在厂门口要说法,造成不良影响。

【调解经过】

接到通报后,司法分局迅速介入,安抚家属情绪,告知其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或向法院起诉等几种渠道,希望他们理性维权,不要采取过激行为。经过一番耐心的劝说,死者家属选择了调解。初期,家属认为,王某在甲公司死亡,甲公司应当承担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并提出80余万元的赔偿金额。甲公司则认为,事发在凌晨,非工作时间非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害,甲公司仅应参照非因工死亡补偿待遇标准作出人道主义补偿。由于双方主张的法律关系不一,赔偿或补偿金额自然有天壤之别,差距几无缩小之可能。

调解员经过分析,认为只能通过对案情进行纵深调查,才能使双方对事实和法律关系有统一认识。于是,调解员约双方代表到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勘察结果发现,王某堕楼处的走廊栏杆仅高93公分,低于《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的105公分。

当第二次坐上调解台时,甲公司承认自身过错,并同意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调解进行到第二步,如何协助双方划定责任,并据此计算赔偿金额。调解员并无裁判权,无法划分双方责任,唯一途径就是释法明理,对双方进行引导。

提方案、讲依据。死者家属提出,栏杆高度过低是造成王某堕楼的主要原因,且王某当天才到甲公司,未熟悉环境,甲公司未提醒王某注意,亦未在现场作标示,因此甲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具体为八成责任,金额为65万元。甲公司认为,甲公司厂房落成较早,工程亦通过验收,国家标准提高后,甲公司未及时整改存在过错,但仅应承担次要责任;王某作为成年人应有注意义务,对危险应有预见,且事发时间为凌晨四点,本属休息时间,王某却到走廊行走,并致事故发生,王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甲公司愿承担一成责任,适当提高后金额为10万元。随后双方展开拉锯,虽然家属将诉求降至50万元,公司则提高至15万元,但差距依然巨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再摆事实,讲法律。在双方的你来我往中,调解员捕捉到甲公司代表的一句话“王某是背部着地的”,发现了新的突破口。调解员再次要求双方复述所了解的全部信息。甲公司提出,据办案民警介绍,在送院过程中,王某曾称其系坐在栏杆上吸烟而不慎堕楼。家属对此则有不同表述“民警介绍死者当时称在走廊行走,不知何故堕楼。”虽然双方说法不一,但事实的真相只有一个,在双方确定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并陪送王某入院过程有佩戴执法记录仪后,调解员确定了最后的调解方案。

再次释法明理。调解员向双方解释,人身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四方面:

1、要有损害事实存在;

2、要有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

3、损害事实和违法行为间要有因果关系;

4、实施违法行为的人须有过错。

回归到本案,王某为何堕楼系划分双方责任的关键,如果王某仅系在走廊踱步而失足堕楼,那么栏杆过低可被认定为主因,如果王某坐在栏杆上吸烟而不慎堕楼,那其系自己置自己于危险境地,王某自身承担的责任较大。经过一番分析和说理,双方较平静地接受了调解员的意见。

再次对案情纵深调查。调解员联系了办案民警,确定家属和公司可派代表到公安机关查看执法记录仪。

【调解结果】

双方查看执法记录仪后,家属致电调解员,将其诉求降至18万元。经过简单沟通后,双方达成一致,并于当日签订调解协议,由甲公司一次性向家属支付赔偿款18万元。

【点评】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多发的矛盾纠纷,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本纠纷能妥善解决,

主要做到以下两点:

一是坚持依法原则。依法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开展调解工作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依法,是开展调解工作的基石。

二是确定对策。确定对策并灵活应用,是化解矛盾的关键。确定对策又可分为三步,分析原因、分析方法和采取措施。以本案为例,初期双方对法律关系认识不统一,原因在于对王某死亡的原因了解不足,经过现场勘察后,栏杆高度未达标准可确定为王某堕楼的原因之一,也令甲公司重新对事故进行定性,使得调解有了基础。后期,调解员在双方的唇枪舌剑中捕捉到王某曾提及堕楼原因的信息,随即进行合理引导,采取先分析法理,再调查事实的策略,让双方先信服的情况下再查看执法记录仪,则是对调解的一锤定音一步。

总的说来,人民调解工作万变不离其宗,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同时根据不同案情和调解的进展,调整对策,则能真正做到定纷止争。

来源:凤岗司法所

编辑:喵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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