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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大部分首付 与另一方共同按揭的房产如何分割?

 武汉的离婚律师 2019-07-26

陈某、王某系夫妻,两人婚后购房屋一套,登记为共同共有。购买价格为572000元,其中首付款为286000元,剩余286000元办理商业贷款。上述首付款中有200000元来源于王某的个人婚前积蓄。2014年3月,陈某、王某出售上述房屋,出售价格为500000元。陈某、王某出售该房屋所得售房款扣除应当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后剩余218060.75元,其中210000元现留存于房地产代理公司开设的监管账户内。

现两人诉讼离婚,并要求分割售房款。

法院认为:

1、陈某、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陈某、王某已出售该房屋,则出售该房屋扣除应归还银行贷款的剩余款项218060.7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因上述房屋的首付款286000元中王某用其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了其中200000元,则在分割售房余款时,应考虑王某的上述出资情况,酌情予以多分。故陈某应分得上述218060.75元中的38000元,王某应分得180060.75元。

从此案来看,对于婚后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做首付,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法院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并非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平均分割,在该案中,法官还考虑了双方对于房产的贡献大小,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形对共同房产酌情进行了分割。

根据计算可知,王某使用个人存款支付了首付款的70%左右,分得售房款的比例为80%左右,是因为286000元的首付款中,86000元的性质不明,双方均无法举证是来自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定性,由此王某最终分得售房款的80%左右。

对于此案,武汉离婚律师认为,对夫妻共同房产的分割,如在产权证明上记载了双方份额的,视为双方对该房产处分的有效约定,应按照该约定份额分割。如产权证明上只记载了一方姓名或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应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对某一方适当照顾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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