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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中不能写离职原因,否则重开!

 L罗乐 2019-07-30

都说“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在跳槽如此频繁的现代职场更是如此。但大家毕竟也共事过几年,还是好聚好散嘛!

所谓“好聚好散”,对于跳槽者来说,无非是跟老东家结清工资、办齐手续,然后开开心心去找新东家。

然而,有人却因为HR开具的一张离职证明糟透了心。这不,小李收到了心仪公司的offer,满心欢喜地去办理入职,却因为原公司离职证明的离职原因上,记载了这样一句负面的评价:

1、该员工离职原因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

让他最终被新公司拒绝。小李之后回原公司找HR找说法,原公司HR也很委屈,我写的都是事实啊,怎么还不让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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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上可以写离职原因吗?

那么,HR在办理离职证明时,可以写明离职原因吗?这种做法合法吗?

其实,这个还真不能写。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也就是说法律规定的这4项内容是必须写明的。

那HR写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算什么?

敲黑板,这些属于离职证明的禁列项,也就是说这是离职证明上万万不能写的。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

所以,员工严重违法违纪、被公司开除,和领导撕逼、跟同事劈腿……这类只要对员工不利的信息,离职证明都不能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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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到底该怎么写?

前文说到,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原则上离职证明就应该载明上述四项内容,小薪称之为必备项。不过,以下问题值得关注:

① 必备项,即上述四大项内容的写法

值得注意的是,离职证明出具的对象是其他用人单位或社保部门,故不必写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但需要写开具证明的具体日期,并加盖公司公章。

② 工作年限或在职时间不能随意填写

有时候劳动者基于增加工作经验或其他原因的考虑,要求单位多写在职时间或工作年限,此后却因各种原因导致争议,从而对单位不利。

③ 离职原因不能随意写

事实上,立法规定不需要写离职原因,因为离职证明的立法本意是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终结,而非证明劳动关系因何种原因而终结。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填写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特别是劳动者严重违规,且违规行为是有违道德标准的“不光彩”行为时(实践中,通常称为“污点材料”),即使是事实也不能填写。

④ 记得做好公司机密保密工作

附加上“员工有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的义务“的内容,用来提醒员工本人和新公司,即使离职,员工也不能泄露公司机密,新公司也不能利用公司机密去获利。

最后,一式两份,公司留存的那份,需要让员工本人签收。

这里为大家整理了一份标准的离职证明模板,供各位HR参考:

离职证明(个人留存)

兹证明 xx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于 xxxx 年 x 月 x 日入职我公司 xxx  部门担任xxx职务,劳动合同期限为 叁 年。至xxxx年x月xx日因  个人原因  离职,在职期间无不良表现,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已办妥,即日起终止原劳动合同,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因未签订相关《竞业禁止协议》,遵从择业自由。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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